法律新訊
【時事】若被起訴,可以請求緩刑嗎?
【案例】
男大學生A因不滿男大學生B在私訊中挑釁他的母親,雙方約在文化大學後山談判,但男大學生A竟然攜帶刀赴約,見到男大學生B後便直接揮刀攻擊,造成男大學生B雙手撕裂傷,男大學生A因而被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起訴,經法院審理後,改認定為重傷未遂罪,並給予緩刑之機會【註1】。
【什麼是緩刑】
緩刑的意思是指暫緩法院宣告刑之執行,暫緩之期限為2至5年,由法院依照案件之情形決定緩刑之期間;法院要宣告緩刑也有一定的要件,首先,法院需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註2】,符合上開要件,法院才得給予被告緩刑。
法院給予被告緩刑時,亦得附加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費用、支付國庫一定金額等【註3】。
若被告希望法院給予緩刑,通常除了犯罪情節非屬重大外,被告也需要在偵查及審理中展現確實有悔過之意,並尋求被害人之原諒,才有獲得緩刑之機會。
【緩刑會被撤銷嗎】
就算獲得緩刑,倘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能會被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我國刑法關於撤銷緩刑之規定,分為「應撤銷」及「得撤銷」兩種情形。
若在緩刑前或緩刑期間內,故意犯他罪,並在緩刑期間內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的話,則應撤銷原本的緩刑宣告【註4】。
若為緩刑前或緩刑期間內,故意犯他罪,並在緩刑期間內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確定;或緩刑期間內過失犯罪,在緩刑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或違反法院宣告緩刑時附加之條件而情節重大,並認為緩刑無法達到原本預期給予被告改過自新之效果時,法院得撤銷原先之緩刑宣告【註5】。
被告在緩刑期間內沒有違反上開撤銷緩刑事由經撤銷緩刑,則緩刑期滿後,原先被法院宣告之刑度就失去效力,等於被告無須再去服刑,且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也不會記載【註6】。
【緩刑要被撤銷了怎麼辦】
法院於撤銷緩刑前,通常會傳喚被告到庭陳述意見,此時除非為「應撤銷緩刑」之法院無法裁量情形,不然開庭時可以準備相關證據,向法院陳述並無緩刑無法達到預期效果之情形,若被法院撤銷緩刑,被告仍有抗告之機會。
緩刑被撤銷,被告就需依該判決宣告之刑度執行,如有易科罰金之諭知,則被告可以繳納相當之罰金後免於入監服刑,倘無,則被告必須入監服刑。
緩刑為法院給予被告得以改過自新的一次機會,避免被告入監服刑而與社會脫節,因此被告因謹慎對待,避免再次犯罪而遭撤銷緩刑。
【註1】蕭廷芬,大學生提刀去文化大學後山砍人!19歲男大生「求緩刑」結果出爐,FTNN新聞網,https://ynews.page.link/3goQ1。(最後瀏覽日期:114年4月17日)。
【註2】刑法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註3】刑法第74條第2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 向被害人道歉。
二、 立悔過書。
三、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註4】刑法第75條第1項: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註5】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 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註6】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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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學生A因不滿男大學生B在私訊中挑釁他的母親,雙方約在文化大學後山談判,但男大學生A竟然攜帶刀赴約,見到男大學生B後便直接揮刀攻擊,造成男大學生B雙手撕裂傷,男大學生A因而被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起訴,經法院審理後,改認定為重傷未遂罪,並給予緩刑之機會【註1】。
【什麼是緩刑】
緩刑的意思是指暫緩法院宣告刑之執行,暫緩之期限為2至5年,由法院依照案件之情形決定緩刑之期間;法院要宣告緩刑也有一定的要件,首先,法院需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註2】,符合上開要件,法院才得給予被告緩刑。
法院給予被告緩刑時,亦得附加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費用、支付國庫一定金額等【註3】。
若被告希望法院給予緩刑,通常除了犯罪情節非屬重大外,被告也需要在偵查及審理中展現確實有悔過之意,並尋求被害人之原諒,才有獲得緩刑之機會。
【緩刑會被撤銷嗎】
就算獲得緩刑,倘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能會被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我國刑法關於撤銷緩刑之規定,分為「應撤銷」及「得撤銷」兩種情形。
若在緩刑前或緩刑期間內,故意犯他罪,並在緩刑期間內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的話,則應撤銷原本的緩刑宣告【註4】。
若為緩刑前或緩刑期間內,故意犯他罪,並在緩刑期間內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確定;或緩刑期間內過失犯罪,在緩刑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或違反法院宣告緩刑時附加之條件而情節重大,並認為緩刑無法達到原本預期給予被告改過自新之效果時,法院得撤銷原先之緩刑宣告【註5】。
被告在緩刑期間內沒有違反上開撤銷緩刑事由經撤銷緩刑,則緩刑期滿後,原先被法院宣告之刑度就失去效力,等於被告無須再去服刑,且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也不會記載【註6】。
【緩刑要被撤銷了怎麼辦】
法院於撤銷緩刑前,通常會傳喚被告到庭陳述意見,此時除非為「應撤銷緩刑」之法院無法裁量情形,不然開庭時可以準備相關證據,向法院陳述並無緩刑無法達到預期效果之情形,若被法院撤銷緩刑,被告仍有抗告之機會。
緩刑被撤銷,被告就需依該判決宣告之刑度執行,如有易科罰金之諭知,則被告可以繳納相當之罰金後免於入監服刑,倘無,則被告必須入監服刑。
緩刑為法院給予被告得以改過自新的一次機會,避免被告入監服刑而與社會脫節,因此被告因謹慎對待,避免再次犯罪而遭撤銷緩刑。
【註1】蕭廷芬,大學生提刀去文化大學後山砍人!19歲男大生「求緩刑」結果出爐,FTNN新聞網,https://ynews.page.link/3goQ1。(最後瀏覽日期:114年4月17日)。
【註2】刑法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註3】刑法第74條第2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 向被害人道歉。
二、 立悔過書。
三、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註4】刑法第75條第1項: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註5】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 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註6】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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