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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資產規劃律師,台北商務律師,中正區資產規劃律師
案例
把LV做成戲謔的作品就能躲過侵權?
把大牌的商標稍微改幾個字,再掛上致敬或戲謔的旗號,就能躲過商標侵權?

這種幽默如果不能讓消費者在看見的那一瞬間就發現是笑話,那它就只是徹頭徹尾的侵權

LG旗下品牌 THE FACE SHOP 與美國MOB公司聯名,推出了一系列印有MOB字樣但排版與花紋極度神似LV經典彩色花紋的氣墊粉餅

LG在法庭上大打戲謔仿作牌,說這是源自美國的一種幽默,在諷刺名牌的昂貴與不環保,強調我雖然拿著 MOB 帆布袋,但我的另一個包包是 LV

但法院說幽默與文化背景息息相關,美國人可能懂這個梗,但對台灣消費者來說,誰會知道My Other Bag是在致敬什麼經典笑話?

被告在廣告文宣裡不僅沒強調諷刺,反而大喊這是最值得珍藏的名牌粉餅、名媛質感,這根本不是在戲謔,而是在搭便車攀附 LV 的高端形象

法律對戲謔仿作的容忍底線是必須清楚傳達我跟原作沒關係

再來必須讓消費者立刻察覺這是在開玩笑

當 LG 把 LV 的經典元素印在粉餅盒上,卻讓部落客和賣家紛紛稱其為LV 聯名款時,商標最重要的識別功能就沒了,且造成市場混淆
最後LG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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