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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資產規劃律師,台北商務律師,中正區資產規劃律師
案例
在旅展發傳單送優惠券是使用商標?
有在旅展發傳單送優惠券,就算是有使用商標了?

日本的東急集團他們在台灣註冊了東急商標,指定使用在百貨公司等服務

後來有人申請廢止這個商標,理由是東急在台灣根本沒有開百貨公司,已經超過三年沒使用了

東急集團覺得我們多次在台灣參展,並在展位上發了東急的宣傳冊,還發了東急百貨店 5% 購物優惠券,甚至在臉書上打廣告

這難道不是在行銷、不是在使用商標嗎?

但這不叫真實使用

雖然商標法規定廣告也是使用的一種,但前提是必須為行銷之目的

這個目的必須是讓台灣消費者能在台灣就該商標表彰的服務進行交易

而且東急在台灣沒有開百貨公司,旅展發的優惠券,消費者必須飛到日本才能用

代表百貨服務全都在日本

東急說賣的一日票套組內含購物券,算是有部分交易在台灣

但消費者付錢是為了買電鐵車票,購物券只是附隨贈品,不代表消費者在台灣就跟東急百貨達成了預約服務的契約

商標不是用來單純行銷形象的

如果你的服務完全在國外,而在台灣只有單純的廣告活動,卻沒有全部或一部的交易行為發生在台灣,那你的商標就沒有在台灣開創市場的經濟價值

這種商標已經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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