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可以在夜市用文字或廣播他人個資及「欠錢不還」等資訊嗎?
在夜市散佈他人欠錢不還的文字或訊息,除了可能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問題外,同時還可能涉及到刑法第310條的加重誹謗罪,雖然欠錢不還的事實可能是真的,但因為涉及到私德,與公益無關,所以沒有同法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
正確的請求返還借款方式,應該是在私下以文字訊息,或是存證信函的方式跟債務人請求返還返還借款,若債務人仍然不返還借款,這時候我們可以跟法院聲請以「支付命令」的方式向債務人追討款項。
支付命令要給付給法院的費用為新台幣500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沒有異議,債權人就可以用已經確定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追討債務速度會比用起訴的方式來得快許多。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nqFZxr9FHX8?si=RDYCQGb9XcJVU2z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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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失竊17年才被通知領回
車子失竊,過了17年才被公務員通知領回,如可以證明公務員確實有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導致的17年後才通知(比如明明第1年報案時就找到,卻在17年後才通知),這時候可能就可以向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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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紅燈右轉與闖紅燈的差別?
新北一名男子A因紅燈右轉遭民眾檢舉,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裁處A罰緩2700元;A主張其為紅燈右轉,並非直行或左轉闖紅燈,他的行為應該是要適用道交條例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的規定,雖然裁決處引用交通部對於闖紅燈之認定,主張紅燈右轉也屬於闖紅燈,但法院審酌後,認為道交條例第53條已有區分「紅燈右轉」與「闖紅燈直行、左轉或迴轉」的處罰規定,所以認定原處分適用條文有誤,判決A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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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婚前協議的效力
北部一名女子A,婚前與丈夫B簽屬協議,約定「婚後若對配偶施以家庭暴力,每次須賠償100萬元」,但婚後仍發生衝突,B情緒失控翻桌,導致A膝蓋瘀青,因此A提告請求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士林地院審酌後,認為此婚前協議有效,但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過高,依法酌減為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