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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稅法】拿到保險給付,要繳交所得稅嗎?什麼情況會產生所得基本稅額呢?
領到保險金要繳交所得稅嗎?
除了投資型保險連結的投資標的因投資獲利而產生的利息或收益外(註一),其餘的保險給付會衍生出所得稅的問題嗎?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先從所得稅法來進行了解。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從上述法條不難得知,自保險公司領到的保險給付是不用繳交所得稅的。但要提醒的是,免納所得稅的範圍僅限「保險給付」,這部分後續會再有詳細的說明。
少了所得稅,卻多了「所得基本稅額」
雖然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但若一次領得之保險給付金額過高,仍全額予以免稅,就租稅公平的角度而言,似乎有些失衡。因此,「所得基本稅額」的誕生,就是為了抑制這失衡的現象,補齊繳稅的缺口。財政部的稅務入口網對於「所得基本稅額」(即最低稅負制)的功能做了如下的描述:
所得基本稅額如何計算?
所得基本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步驟一: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
綜合所得淨額
+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未達100萬者免計入,超過全額計入)
+特定保險給付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所稅時得減除之非現金捐贈
=個人基本所得
步驟二:計算個人基本稅額
(個人基本所得額-750萬元免稅額)×20%=個人基本稅額
步驟三:個人基本稅額與綜合所額稅取其大
(個人基本稅額-個人綜合所得稅額)>0,繳納基本稅額
(個人基本稅額-個人綜合所得稅額)<0,免繳基本稅額
哪些保險給付須繳交所得基本稅額呢?
並非所有保險給付均須課徵所得基本稅,而僅將「特定保險給付」納入課稅範圍。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所謂特定保險給付係指:
案例一
| A君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太太B君為受益人,投保OO人壽終身壽險,保額5000萬,109年1月A君因癌症不幸身故,太太B君於109年2月即獲得OO人壽賠付5000萬元的身故保險金;請問,B君在110年申報所得稅時,應繳交多少的基本所得稅額呢?(假設B君109年綜合所得淨額為0萬,沒有其他的基本所得額) |
A: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B君,屬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且為死亡給付,故享有3330萬元之扣除額,故B君於110應繳納之基本所得稅額為:
(0萬+5,000萬-3,330萬-670萬)×20%=200萬
案例二
| C君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太太D君為受益人,投保OO人壽傷害保險,保額5,000萬元。109年1月C君發生車禍不幸身故,太太D君於109年2月即獲得OO人壽賠付5,000萬元的身故保險金;請問,D君在110年申報所得稅時,應繳交多少的基本所得稅額呢?(假設D君109年綜合所得淨額為0萬,沒有其他的基本所得額) |
A:傷害保險給付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故B君無需繳交基本所得稅額
案例三
| E君以自己為要保人,太太F君為被保險人,E君自己為受益人,投保OO人壽終身壽險,保額5000萬元。109年3月F君因子宮頸癌末期致多重器官衰竭而不幸身故,E君於109年4月即獲得OO人壽賠付5000萬元的身故保險金;請問,E君在110年申報所得稅時,應繳交多少的基本所得稅額呢?(假設C君109年綜合所得淨額為0萬,沒有其他的基本所得額) |
A:雖為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但因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故不在個人基本所得稅額之課稅範圍內,故E君無需繳交基本所得稅額
案例四
| G君以自己為要保人,太太H君為被保險人,G君自己為身故受益人,投保OO人壽終身壽險,保額5000萬元。109年3月H君因中風導致全身癱瘓,判定為第一級失能,旋即獲得OO人壽賠付5000萬元的失能保險金;請問,110年申報所得稅時,需要繳交基本所得稅額嗎 (假設G君、H君109年綜合所得淨額為0萬,沒有其他的基本所得額) ?若需要的話,金額又是多少? |
A: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H君本人,故失能保險金屬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保險給付,且並非死亡給付,故無3330萬元之扣除額,故H君於110應繳納之基本所得稅額為:
(0萬+5,000萬-670萬)×20%=866萬
案例五
| I君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兒子J君為身故受益人,躉繳投保OO人壽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額6000萬元。109年3月I君死於冠狀動脈疾病,J君於109年4月獲得OO人壽賠付6000萬元的身故保險金,事後於申報遺產稅時,該筆6000萬保險金遭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計入I君之遺產課稅,請問,110年申報所得稅時,J君需要繳交基本所得稅額嗎 (假設J君109年綜合所得淨額為0萬,沒有其他的基本所得額) ?若需要的話,金額又是多少? |
因該筆身故保險金已納入遺產總額課稅,依財政部之解釋,就不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相關解釋令如下: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 2 款規定問題。
| K君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兒子L君為滿期金與身故金之受益人,投保OO人壽養老保險,保額1000萬元。109年3月該保險滿期,保險公司依約給付L君1000萬的滿期保險金。請問,110年申報所得稅時,L君需要繳交基本所得稅額嗎 (假設L君109年綜合所得淨額為0萬,沒有其他的基本所得額)?若需要的話,金額又是多少? |
A:滿期保險金之受益人為L君,屬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保險給付,且並非死亡給付,故無3330萬元之扣除額,故L君於110應繳納之基本所得稅額為:(0萬+1,000萬-670萬)×20%=66萬。
另外,1000萬滿期保險金為要保人K君對L君無償之贈與,亦有遭課贈與稅之風險
(註一)為配合財政部物價指數調整,死亡保險給付的免稅額度已於2024年1月1日起調高至3,740萬元。 (註二)本文所舉案例之時間點均以首次發表時間所適用之法令為依據;讀者可自行套用現行之扣除額(即3,740萬元),重新自行試算。 |
※本文首次發表時間:2022.05.26
※本文第一次修改時間: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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