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可以直接告上法院請求子女扶養費嗎?
小美與阿強在民國 106 年時,經由台中地方法院判決離婚了。
當時法院考量到兩人的孩子—大明和小明還未成年,決定讓父母雙方共同監護。時光飛逝,到了 110 年,兩個孩子漸漸長大,開銷也越來越多。
大明和小明決定跳出來爭取自己的權益,他們依照法律規定,向爸爸阿強請求:「從 110 年 7 月開始,直到我們成年為止,爸爸應該按月給付扶養費。」沒想到,阿強在法庭上提出:民法第1120條「扶養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由親屬會議定之。」的規定來反擊。
阿強:「等一下!大明、小明,你們從來沒跟我坐下來好好商量過,這筆扶養費的錢要怎麼給、給多少啊?法律不是規定要先『協議』嗎?如果我們談不攏,還得先開個『親屬會議』你們怎麼可以連談都沒談,就直接跳過程序,告上法院跟我要錢呢?」
阿強認為,既然大家還沒坐下來喝咖啡聊過扶養方式,孩子們就沒有權利直接訴請法院判錢。
請求扶養費,是否一定要先經過「協議」或「親屬會議」?
一、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怎麼說~~~
裁定主文:
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條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後,
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給付扶養費者,
不受民法第 1120 條規定(應先經協議或親屬會議)之限制 。
也就是說:
法院在處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時,應直接視具體個案情形為適當處分,以落實國家對未成年子女的特別保護,不應受民法第 1120 條程序性規定的限制。
註: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理由是~~
1. 貫徹「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 根據憲法及《兒童權利公約》,國家負有特別保護兒童之義務 。
• 扶養費攸關子女生存發展,程序應以迅速、便利為優先,確保權利能即時實現 。
2. 法律演進與優先適用
• 民法第 1120 條(協議/親屬會議優先)制訂較早,未及考量現代「子女最佳利益優先」之精神 。
• 現行《家事事件法》與民法相關修正條文已賦予法院職權,得不受當事人聲明或實體法請求權基礎之拘束,直接酌定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 。
3. 程序簡化之必要性
• 此類案件屬於「親子非訟事件」,具公益性質 。
• 法院應審酌個案需求做出適當處分,不得以「未經協議」或「未開親屬會議」為由拒絕受理子女的請求 。
三、阿強與大明的扶養費攻防戰結果
如果沒先談好怎麼給錢,可以直接告上法院討扶養費嗎?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見解:
未成年子女僅須表明其請求父母給付扶養費之意旨及原因事實,原無須表明其實體法上之依據,尤不生因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不同,而異其應否受民法第1120條規定限制之問題。
也就是說:小美與阿強離婚後
縱使沒有協議大明、小明的扶養費數額、給付方式等等。
未成年的大明、小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阿強給付扶養費。
法院不可以用雙方沒有先協議為由就駁回大明、小明的請求。
當時法院考量到兩人的孩子—大明和小明還未成年,決定讓父母雙方共同監護。時光飛逝,到了 110 年,兩個孩子漸漸長大,開銷也越來越多。
大明和小明決定跳出來爭取自己的權益,他們依照法律規定,向爸爸阿強請求:「從 110 年 7 月開始,直到我們成年為止,爸爸應該按月給付扶養費。」沒想到,阿強在法庭上提出:民法第1120條「扶養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由親屬會議定之。」的規定來反擊。
阿強:「等一下!大明、小明,你們從來沒跟我坐下來好好商量過,這筆扶養費的錢要怎麼給、給多少啊?法律不是規定要先『協議』嗎?如果我們談不攏,還得先開個『親屬會議』你們怎麼可以連談都沒談,就直接跳過程序,告上法院跟我要錢呢?」
阿強認為,既然大家還沒坐下來喝咖啡聊過扶養方式,孩子們就沒有權利直接訴請法院判錢。
請求扶養費,是否一定要先經過「協議」或「親屬會議」?
一、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怎麼說~~~
裁定主文:
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條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後,
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給付扶養費者,
不受民法第 1120 條規定(應先經協議或親屬會議)之限制 。
也就是說:
法院在處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時,應直接視具體個案情形為適當處分,以落實國家對未成年子女的特別保護,不應受民法第 1120 條程序性規定的限制。
註: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理由是~~
1. 貫徹「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 根據憲法及《兒童權利公約》,國家負有特別保護兒童之義務 。
• 扶養費攸關子女生存發展,程序應以迅速、便利為優先,確保權利能即時實現 。
2. 法律演進與優先適用
• 民法第 1120 條(協議/親屬會議優先)制訂較早,未及考量現代「子女最佳利益優先」之精神 。
• 現行《家事事件法》與民法相關修正條文已賦予法院職權,得不受當事人聲明或實體法請求權基礎之拘束,直接酌定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 。
3. 程序簡化之必要性
• 此類案件屬於「親子非訟事件」,具公益性質 。
• 法院應審酌個案需求做出適當處分,不得以「未經協議」或「未開親屬會議」為由拒絕受理子女的請求 。
三、阿強與大明的扶養費攻防戰結果
如果沒先談好怎麼給錢,可以直接告上法院討扶養費嗎?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見解:
未成年子女僅須表明其請求父母給付扶養費之意旨及原因事實,原無須表明其實體法上之依據,尤不生因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不同,而異其應否受民法第1120條規定限制之問題。
也就是說:小美與阿強離婚後
縱使沒有協議大明、小明的扶養費數額、給付方式等等。
未成年的大明、小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阿強給付扶養費。
法院不可以用雙方沒有先協議為由就駁回大明、小明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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