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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財】保險可以被假扣押嗎?能否對保單進行強制執行?
世傑(化名)是貿易公司的負責人,專門從國外進口罕見的高價名車,客群多為金字塔頂端之富豪。最近世傑為了擴大營業,向銀行融資了好幾千萬的資金,除了引進更多高檔名車外,同時也將營業處所遷移到了一級戰區的內湖,更找來具有豐富汽車銷售經驗的死黨漢君(化名)來擔任公司的業務總監,希望可以一口氣衝高公司的營業額。但漢君因身揹龐大債務,於是利用世傑對他的信任,偷偷的將公司裡所有車子過戶到他自己的名下,再以個人的名義低價賣出,資金得手後,漢君也隨之消聲匿跡;這突如其來的事件也讓世傑面對極大的財務壓力,導致無力償還每月固定的銀行貸款本息。由於世傑過去透過銀行理專買了不少儲蓄型的保險,在求償未果的情形下,銀行便以世傑的保險為標的,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聲請。保險裡頭長年投入累積的保單價值金,是世傑目前賴以維生且能否東山再起的重要倚靠,若再遭銀行執行,世傑真的要對人生絕望了!世傑不禁感嘆的問:「我多年來辛苦繳交的保費,銀行真的可以說拿就拿嗎?」
類似這樣的案例,在現今這個詐騙猖狂的年代裡,可謂見怪不怪。似乎不論將錢放在哪裡,都可能有遭遇不測的隱憂,存款、股票、不動產如此,保險也是嗎?
▋ 保險可以被假扣押?
以具備儲蓄性質的保險而言,由於其本身具備保單價值準備金,因此,在契約滿期、要保人行使解約權或被保險人符合生存保險金之給付條件時,保險公司都會給予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有之金錢給付,因此,保險本為具有一定價值之財產,而要保人對於保單的各種權利,即為要保人之「財產權」,債權人當然可以對於此一「財產權」向法院聲請扣押與執行。
按上所述,要保人的權利確實有可能因債權人之聲請而遭法院扣押,但想必大家更關的是,這樣的扣押是否代表債權人可強制要保人將保單予以解約,甚或逕自代位行使終止權呢?
▋ 保單遭扣押後,債權人可以直接把保單解約,取走保價金?
實務上,當債權人得知債務人名下有保單時,便會向法院聲請對保單進行強制執行,此時,執行法院就會核發扣押命令,與支付轉給命令,命保險公司將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向執行法院支付,進而轉給與債權人,達到清償債務之最終目的。
然而,在保險未滿期或保險事故未發生前,無論是解約金(或稱保價金更為切合)或未來可領得之滿期金,仍然由保險公司依約定進行保管與運用,因此,債權人若想代位解約拿錢,還得先過保險公司這一關;此時,保險公司基於維護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權益,也為了達成其資金運用之應有效益,均會拒絕解約金之支付。究竟是什麼原因,讓保險公司即便面對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仍敢如此強悍呢?歸納如下:
1. 人身保險契約之終止權專屬於要保人,不可被代位行使
人身保險係以被保險人之生命、健康或傷殘為標的而成立之契約,而生命或身體為人格權之一種,本係專屬於被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也因保險契約之成立而獲得生命與健康之保障,故保險契約存續與否,對被保險人之人格法益影響甚鉅;基於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之本質,因此,是否依約繳費、是否進行各項契約之變更(如減額繳清、展期定期、保單貸款等),乃至於解約,其權利亦應專屬於要保人所有。按民法第242條但書之規定,專屬於債務人之財產權,債權人是不得以自己之名義代為行使的。
2. 保單價值準備金係保險公司之資產,並非要保人之財產
2. 保單價值準備金係保險公司之資產,並非要保人之財產
按保險法第11條以及第145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應自保戶所繳交之保費中提存各項準備金,並按第146條之規定予以運用,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所有保戶繳交保費集合而成供保險公司運用之資金,性質上本非屬個別保戶所有,故要保人並不存在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財產權,故當然不得作為債權人強制執行之標的。
3. 解約金為附停止條件之債權,停止條件未成就時,相對人自然無從請求
3. 解約金為附停止條件之債權,停止條件未成就時,相對人自然無從請求
何謂附停止條件之債權呢?簡單說,甲跟乙借了100萬,說好5年後還錢,那麼,乙在期限未到期前,是沒有權利要求甲提前清償的;當然,如果乙將其對於甲的債權移轉給丙,丙一樣受5年期限的拘束。而解約金當然是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可隨時請求的債權,但它的停止條件為何?就是要保人得行使保單解約的意思表示;因此,在訴訟實務上,保險公司最常引用的理由,就是「尚無標的可供執行」;因為,要保人不解約,自然就無法產生解約金。
▋ 保險公司往往都能成功捍衛保戶利益
在這類的訴訟案件中,保險公司的訴求往往都能獲得法官的青睞;也就是說,即便債權人合法取得扣押命令,但仍無法憑此命令而終止保單,取得解約金。近一年多以來,相同見解之法院判決,計有:107年度保險上字第11號、107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1號、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9號、106年度保險上字第19號、106年度保險上字第24號、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6號、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8號、105年保險上易字第15號、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1號、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106年保險上字第14號。
其中,107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判決之上訴人為國稅局,可見,在無惡意避稅(保單成立時點早於欠稅時點)之前提下,保險亦可對抗國稅局之強制執行,這是一般理財工具皆無法達到的額外效益。
賺錢的能力人皆有之,而人生終局所持財富多寡的關鍵則在於守成;財富和您究竟是天長地久,抑或只是曾經擁有,端看我們理財的智慧;將錢放對位置,您的人生即便稱不上大富大貴,但至少可以立於不敗之地。保險的真價值,絕對值得各位讀者您細細品味,進而實踐與珍藏。
註:實務上雖也有相反見解之法院判決,但比例甚低。有興趣讀者可以自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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