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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財】討債公司盯上保單 法官:沒解約就不行!
欠錢不還,財產等著被扣押!而同樣被視為資產的保單,也會被扣押嗎?答案可不一定。
台北一名倪姓男子積欠銀行200多萬元債務,銀行將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由於倪男一直不還錢,資產管理公司決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中,包含倪男向南山人壽投保終身壽險的73萬元解約金。
換句話說,資產管理公司想透過行使代位權,解約債務人倪男的壽險保單,進而取得解約金。對此,南山人壽反駁,認為壽險的保單責任準備金,並非要保人的財產,且必須由要保人提出終止契約,才能依責任準備金計算並給付解約金。
一審及二審資產管理公司均敗訴。二審法官提出3個說法,認為資產管理公司無權代位倪男終止保單契約。全案不得上訴。
1. 責任準備金不是要保人的財產
根據《保險法》第11條、第145條、第146條及第119條,法官認為,雖然保單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的資產,但屬於限定目的的資產,而非要保人的責任財產(指債權人可強制執行而獲得的受償標的)。
此外,保險法並沒有規定保險公司應將所有責任準備金當作解約金,可見責任準備金不是要保人的財產。
2. 壽險是「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所以不受《民法》第242條限制
《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法官認為,債務人不解約保單,稱不上是「怠於行使權利」,且生命無價,屬於被保險人的人格權(指與生俱來的權利,如生命、身體、健康等權利),即使是法院也不該要求要保人終止壽險契約。
3. 債務人還沒領取保險金或解約金,債權人就無權扣押
以本案來看,倪男雖積欠債務,卻未曾向保險公司要求解約,也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取得保險金。法官認為,除非債務人已取得保險金或解約金,強制執行該筆資產的權利才生效,否則債權人無權扣押保單。
(106年保險上字第14號)
不過,債權人究竟能不能要求債務人解約?答案其實不一定,實務上法官意見分歧,過去也曾出現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
以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簡字第12819號為例,法官認為,要保人的保單解約金請求權,屬於要保人的財產權,可以強制執行。
換句話說,執行法院有權禁止並取得債務人對保單契約的處分權,代替債務人終止保單契約,進而取得解約金償還給債權人。此外,也有法官曾提出「保險給付是財產利益,不是專屬於要保人的人格權」解釋,讓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2條行使權利。
然而,從近期判決發現,法官似乎愈來愈傾向以保護債務人的保險利益為優先。
本文轉載自《2017.06.25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台北一名倪姓男子積欠銀行200多萬元債務,銀行將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由於倪男一直不還錢,資產管理公司決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中,包含倪男向南山人壽投保終身壽險的73萬元解約金。
換句話說,資產管理公司想透過行使代位權,解約債務人倪男的壽險保單,進而取得解約金。對此,南山人壽反駁,認為壽險的保單責任準備金,並非要保人的財產,且必須由要保人提出終止契約,才能依責任準備金計算並給付解約金。
一審及二審資產管理公司均敗訴。二審法官提出3個說法,認為資產管理公司無權代位倪男終止保單契約。全案不得上訴。
1. 責任準備金不是要保人的財產
根據《保險法》第11條、第145條、第146條及第119條,法官認為,雖然保單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的資產,但屬於限定目的的資產,而非要保人的責任財產(指債權人可強制執行而獲得的受償標的)。
此外,保險法並沒有規定保險公司應將所有責任準備金當作解約金,可見責任準備金不是要保人的財產。
2. 壽險是「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所以不受《民法》第242條限制
《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法官認為,債務人不解約保單,稱不上是「怠於行使權利」,且生命無價,屬於被保險人的人格權(指與生俱來的權利,如生命、身體、健康等權利),即使是法院也不該要求要保人終止壽險契約。
3. 債務人還沒領取保險金或解約金,債權人就無權扣押
以本案來看,倪男雖積欠債務,卻未曾向保險公司要求解約,也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取得保險金。法官認為,除非債務人已取得保險金或解約金,強制執行該筆資產的權利才生效,否則債權人無權扣押保單。
(106年保險上字第14號)
不過,債權人究竟能不能要求債務人解約?答案其實不一定,實務上法官意見分歧,過去也曾出現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
以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簡字第12819號為例,法官認為,要保人的保單解約金請求權,屬於要保人的財產權,可以強制執行。
換句話說,執行法院有權禁止並取得債務人對保單契約的處分權,代替債務人終止保單契約,進而取得解約金償還給債權人。此外,也有法官曾提出「保險給付是財產利益,不是專屬於要保人的人格權」解釋,讓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2條行使權利。
然而,從近期判決發現,法官似乎愈來愈傾向以保護債務人的保險利益為優先。
本文轉載自《2017.06.25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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