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刑事】使用無敵風火輪逃獄後可能面臨的刑責?
桃園八德外役監獄日前有一因竊盜罪及公共危險罪服刑的林男,為了參加大甲媽繞境,竟在洗車作業時,以上廁所為由翻牆逃亡,並沿著台1線一路騎著偷來的腳踏車南下逃逸。警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畫面,最後於台中市清水區中山路當場逮捕正在騎腳踏車脫逃的林男〔註1〕。
圖文 #陳建宏律師
首先我們先來聊聊什麼是「外役監」,依照監獄行刑法第149條規定,外役監是為了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而設置的。
那怎樣才能去外役監享福(誤)呢? 這個就要看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項的規定,依照該條規定:「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如果符合以上規定,就有機會可以到外役監服刑。
另外,依照外役監條例,到外役監服刑的受刑人,每個月都可以縮短刑期〔註2〕,表現好的話還可以返家探視〔註3〕。
本件林男經遴選至外役監服刑,卻為了要參加大甲媽繞境,而翻牆逃獄,已構成脫逃罪,依照刑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恐會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問題,且會被解送其他監獄繼續執行〔註4〕。至於偷腳踏車的部分,則另外構成竊盜罪。
註1:蘋果新聞網,八德外役監越獄犯騎單車129公里逃到台中 原因竟是「想去大甲媽遶境」,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409/P2ZGWHB5WVFVZFYKERO4KYSP2M/。
註2:外役監條例第14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註3: 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項:「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註4: 外役監條例第18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原載於說說法律FB及IG
#刑法 #脫逃罪 #竊盜罪 #外役監 #大甲媽繞境
#大任國際法律事務所
圖文 #陳建宏律師
首先我們先來聊聊什麼是「外役監」,依照監獄行刑法第149條規定,外役監是為了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而設置的。
那怎樣才能去外役監享福(誤)呢? 這個就要看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項的規定,依照該條規定:「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如果符合以上規定,就有機會可以到外役監服刑。
另外,依照外役監條例,到外役監服刑的受刑人,每個月都可以縮短刑期〔註2〕,表現好的話還可以返家探視〔註3〕。
本件林男經遴選至外役監服刑,卻為了要參加大甲媽繞境,而翻牆逃獄,已構成脫逃罪,依照刑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恐會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問題,且會被解送其他監獄繼續執行〔註4〕。至於偷腳踏車的部分,則另外構成竊盜罪。
註1:蘋果新聞網,八德外役監越獄犯騎單車129公里逃到台中 原因竟是「想去大甲媽遶境」,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409/P2ZGWHB5WVFVZFYKERO4KYSP2M/。
註2:外役監條例第14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註3: 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項:「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註4: 外役監條例第18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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