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刑事】只是留個言,怎麼就被吉了?
日前一名女性小花(化名)因懷有明星夢,上網找了藝能公司面試後成為學員,卻疑似遭潛規則,友人看不下去將小花疑遭潛規則的事情PO上網路,小楊(化名)看到後,推文並留言:「你是不是沒看《波特王》那種要旗下練習生自己掏錢的公司都是垃圾,真的要花錢的話我去外面找專業的老師不是更好?」,藝能公司負責人小王(化名)看到後認為公司只有他一人,這篇推文已導致他的名譽及信用受損,且讓他的公司無法招募員工,影響公司業務,因此對小楊提起加重誹謗及妨害信用罪的告訴[註1]。
圖文 #陳建宏律師
●什麼是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成立,以向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講他人的壞話,且程度上足以讓他人名譽受損(比如說某女在某地為娼,註2),而你心裡也是想讓大家都這麼認為的,那就可能會成立誹謗罪。
如果你是用文字或圖畫的方式講他人壞話,因為流傳的範圍會比單純用口頭方式傳播還要廣(註3),對被害人的影響就會變得更為嚴重,因此,法定刑就會從一年以下變成二年以下,這就是所謂的加重誹謗罪。
●不會構成誹謗罪的事由
表見自由是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自由(註4),為避免誹謗罪的成立過度限制人民之表見自由,立法者特別規定,如果你所講的事情是「真實」的,那就不罰,但如果你講所講的事情僅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的話,那就還是要罰(刑法第310條第3項)。
又如你是善意發表言論,且是因為下列情形時,也不罰(刑法第311條):
(1)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2)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4)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什麼是妨害信用罪?
刑法第313條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從條文中可以知道,故意傳播不實言論或消息於社會大眾,或是用騙的讓第三人信以為真,使他人的信用受損,就可能會成立妨害信用罪。如果是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來做前面講的行為的話,還可能被加重二分之一的刑度。
●結論
本案從新聞報導看起來,地檢署認為小楊的推文只是在提醒大家在追尋星夢時,要注意自己安全及相關權益,主觀上沒有誹謗或是妨害信用的故意,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至於地檢署給不起訴的依據,可能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或刑法第311條第3款。
#本文原載於說說法律FB及IG
#誹謗 #加重誹謗 #妨害信用 #妨害名譽 #波特王 #刑法
註1: 呂志明,蘋果新聞網,2022年2月24日,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224/A23AU7KTCZFHVDXG2MHINYBPFE/?utm_source=dable
註2:司法院30院字第2179號:「…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 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謾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
註3:林山田,刑法各罪論,自版,2006年11月五版二修,頁261至262。
註4: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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