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時事】同婚配偶得否收養子女?
負責審理本案的司法事務官認為《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並無禁止收養養子女,不宜作否定或歧視文義的解釋,因此在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下,運用體系解釋、目的性擴張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收養他方未成年養子女時,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註1]。
1. 收養之類型
(1) 繼親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
(2) 接續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已收養之子女。
(3) 共同收養:夫妻雙方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子女。
2. 同婚配偶可收養子女之類型?
(1)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施行法)第20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本條之立法理由指出:「…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註2]
本條是否包含接續收養、共同收養之情形?也就是說,同志A和B兩人同婚,A已收養之子女,他的伴侶B也可以收養嗎?又或者同婚的兩人可以一起共同收養子女嗎?本件裁定認為:748施行法並無禁止收養養子女,不宜作否定或歧視文義的解釋,因此在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下,運用體系解釋、目的性擴張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收養他方未成年養子女時,可準用民法收養之規定[同註1],至於共同收養若依本件裁定之觀點,似仍得準用民法收養之規定。
但是學者有不同的看法,認為:本條已明文規定收養他方『親生子女』時,故僅有在繼親收養時才能準用民法收養規定,若允許接續收養或共同收養依該條準用民法收養規定,不啻使親生子女等同養子女,亦使司法權凌駕於立法權之上[註3]。
(2) 748施行法第24條規定:「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條得否為接續收養、共同收養的依據?
對此,有學者認為該條「明定只有總則、債編以及民法之其他法規才能『例示準用』,有關婚姻及親子關係應該『列舉準用』,尤其婚生推定、認領、準正等雖無明文禁止亦均不得準用[同註3]。
3. 有關同婚配偶接續收養、共同收養目前法院多採否定見解,本件裁定以「兒童最佳利益」考量來推動同志收養,是否會成為日後法院之穩定見解,或成為促使立法者對同婚配偶收養制度修法契機呢?值得我們關注。
#說說法律 #同婚配偶收養 #說說法律時事通
【註1】 獨家|「我有兩個爸爸了」全台第一個同志收養家庭誕生,蘋果日報,111年1月4日,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104/GXUKTMWOBVADNGPIXAY2YP3EEA/ (最後瀏覽日:110年1月6日)。
【註2】立法院法律系統: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552ABE2023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000000^07149108051700^0001A003001
【註3】鄧學仁教授,110年1月5日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244661486/posts/7092281224123296/?d=n(最後瀏覽日:1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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