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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資產規劃律師,台北商務律師,中正區資產規劃律師
案例
信託房屋自用稅率怎麼算?
我把房子信託,是為了保障我們一家人的居住權,為什麼稅局說只有我住的部分算自用,我老婆跟兒子住的部分就要課重稅?

這是一個關於「信託」與「自用住宅稅率」的訴訟

一位父親為了保障晚年生活,將房子信託給女兒管理

信託契約裡寫得很清楚:受益人是父親、母親和兒子三人,大家一起繼續住這間房子

結果地價稅單寄來,稅捐處竟然把房子「切成三份」

稅捐處認定,這棟房子的受益人有3個,只有父親那 1/3 算是「自己信託給自己(自益信託)」,可以適用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至於母親和兒子的 2/3,算是「信託給別人(他益信託)」,必須用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父親氣炸了,明明一家人就住在一起,憑什麼因為辦了信託,老婆跟兒子住的面積就要被扒一層皮?

案件打到法院

法官指出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的定義,本來就包含配偶與直系親屬設籍居住

既然法律本來就允許老婆跟兒子住在這裡享優惠,那把他們列為信託的受益人,只是讓他們的居住權獲得法律保障,這完全符合自用住宅的立法精神

您的家族財富傳承與信託規劃,是否也潛藏著被主管機關形式審查而多繳冤枉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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