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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資產規劃律師,台北商務律師,中正區資產規劃律師
案例
借名農地賣錢要課稅?
以前為了避開法規,借別人的名字買農地,現在土地被徵收賣了 2.7 億,拿回我應得的那一份,為什麼國稅局要我補繳 3 千多萬的所得稅?

民國 67 年三兄弟合資買農地,當時土地法相關規定有限制,只好全部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

三兄弟簽了協議土地一起管、錢一起賺、稅一起繳

三十年後,這塊農地碰上了區段徵收,登記名義人選擇領回抵價地,轉手就以 2.78 億元賣給建商,並依約把錢平分給兄弟

沒登記名字的兄弟開心地拿了鉅款

卻沒想到國稅局說你根本不是地主,你拿到的錢是你兄弟基於契約分給你的,這叫其他所得,最高要繳 40% 的稅,稅單一開,就是3200萬

原審認為從經濟實質來看,三兄弟就是共有人,只是當年法律不准登記而已

既然實質上是賣土地,就應該一體適用出售土地免徵所得稅的優惠

但最高行政法院推翻了這個見解

沒登記就沒所有權,分到錢的依據是你們兄弟間的契約,而不是你出賣了自己的土地

當年是為了規避農地不得共有的強制規定,才搞借名登記這種行為

如果現在法院用經濟觀察法承認是實質共有人而給予免稅,等於是鼓勵鑽法律漏洞

結論依法就是其他所得,必須課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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