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如果被拍到不雅照應該怎麼處理呢? ? 拍可以、傳不行,別讓一時衝動變成刑事犯|台中刑事律師|台中法律諮詢
📌 「同意拍攝」≠「同意散布」 根據《刑法》第319條之3,只要未經對方同意,不論是你們還在交往,還是已經分手,不管有沒有營利目的,只要將性影像做下列任一行為,通通構成犯罪: 重製(例如轉存、備份) 散布(例如傳給朋友、上傳社群) 播送(例如開啟直播) 交付(例如傳送給第三人) 公然陳列(例如在公開群組貼出來) 其他使人得以觀覽的方式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若有營利或販賣意圖者,還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情境案例:這樣也會觸法! 小明和小美交往時互拍親密影片,
分手後小明把影片傳給朋友看 → ✅犯罪!
小美用影片威脅小明復合,不然就要公開 → ✅構成恐嚇、外流還會觸犯刑法319之3!
小王覺得自己手機裡的私密影片「只是留作紀念」,不小心傳上雲端 → 若他人觀看,仍可能構成供人觀覽!
🛡️ 如何保護自己? 拒絕拍攝或保留紀錄「不同意被散布」的證據(如訊息紀錄) 若已拍攝,也要清楚雙方的使用界線,並盡量避免存放於網路或他人設備中 如發現外流,儘速報警並尋求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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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留遺囑的遺產爭奪戰:從大S遺產案看配偶放棄繼承公證能否反悔?繼父有權爭奪子女財產嗎?|台中遺產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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