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夫妻剩餘財產一定要平分嗎?民法第1030之1條修法解析與實務應用
一、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
然而,此「平均分配」原則在實務上有時會產生公平性問題。例如,一方若對家庭貢獻有限,卻仍得依法請求平均分配,在個案中可能導致不公平之結果。
二、打破「一人一半」迷思:民法第1030條之1修法歷程
(一)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Ⅰ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二、慰撫金。
Ⅲ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Ⅳ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Ⅴ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立法目的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民國74年修法時增訂,立法意旨在於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同時,立法者也明確指出,若一方對財產增加並無貢獻,若仍予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得酌減其分配額或不予分配。
(三)民國110年修法重點
為解決平均分配可能導致不公平的問題,並明確法院審酌基準,立法者於民國110年修正本條,於第2項明定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要件,並於第3項列舉法院應綜合考量的具體因素,包括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此次修法明確賦予法院裁量空間,當事人得提出具體證據,請求法院依個案情形調整分配比例。
三、本所勝訴案例:分居20年討要近400萬?法院判決分配比例大降至8%
本所近期代理一件家事財產訴訟,以下就案情及處理方式加以說明。
【案件背景】
【本所攻防策略】面對男方獅子大開口,本所切入修法核心,展開以下攻防
(一)釐清財產歸屬,排除借名登記車輛
當事人名下有一輛仍在清償貸款的汽車,本所調閱相關銀行及郵局往來紀錄、繳款紀錄,向法院說明該車輛實際上係由第三人支付頭期款及按月繳納貸款,僅因特定因素借名登記於當事人名下,成功將該部車輛排除於女方婚後財產範圍。
(二)傳喚證人陳述,呈現雙方對家庭貢獻之差異
傳喚相關證人出庭作證,說明婚姻存續期間家庭生活的實際狀況,包括家計負擔之分配情形。
(三)調閱稅務資料,客觀確認分居事實
向稅務機關調閱申報資料,以雙方長期未合併申報所得稅之客觀紀錄,佐證分居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