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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
被誹謗可以提告要求對方登報道歉嗎?
被誹謗可以提告要求對方登報道歉嗎?

網路上經常有妨害名譽相關的爭議,大到著名公眾人物指控他人抹黑,小到個體商家的一星負評都是常見的案例。

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名譽權被侵害時,除了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以外,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讓對方做「回復名譽的適當措施」。

什麼叫適當措施?常見的像是下架相關言論、做出平衡報導等等。

至於強制登報道歉,這就有爭議了。

以往確實有不少判決要求侵害他人名譽的被告在四大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大家應該也有看過類似的報紙版面。

然而,憲法法庭在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中認為,以判決強制加害人登報道歉的做法,對於言論自由以及思想自由的干預過重,因此近年來有關侵害名譽權的案件已經沒辦法要求加害人登報道歉。

替代的方案通常是讓加害人把判決以特定的方式公開一段時間,例如登報或是在社群軟體上發布,藉此達到回復被害人名譽的目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憲法法庭也有附帶說明,如果加害人是「法人」,例如公司,因為本身就沒有思想自由的問題,因此在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侵害名譽權的情況下,還是可以強制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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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行為涉及刑事告訴與民事訴訟,相關的證據蒐集以及訴訟策略,建議還是向律師尋求專業建議,就個案做出分析最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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