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夫妻有行房的義務嗎?婚前協議可以約定性行為次數嗎?
夫妻有行房的義務嗎?婚前協議可以約定性行為次數嗎?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夫妻原則上是有同居的義務,那既然有同居義務,有沒有同床義務呢?
答案是沒有喔!
即便是夫妻,性自主權仍然是個人的權利,並不代表結婚後就可以限制個人的性自主權,因此如果夫妻一方以強迫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式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仍然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的犯罪。
另外,近年來有許多人開始認識到「婚前協議」,那麼可以用婚前協議來約定每周必須行房的次數嗎?
答案仍然是不行的。
由於性自主權是關乎人格尊嚴的重要權利,如果以婚前協議約定性行為次數,相當於剝奪他人的性自主權,因此這樣的條款會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然而,性事不合依然是許多伴侶或夫妻感情生變的一大原因,雖然不能硬性要求對方配合性行為,但如果夫妻倆人沒有特殊事由而長期沒有發生性行為,造成感情已經難以維繫,其中一方向法院訴請離婚的話,法院是有可能以此為由判決離婚的。
──
離婚官司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子女親權酌定,有些也會牽扯到侵害配偶權的問,建議向律師諮詢,針對個案分析最為妥適。
如果遇到類似情形,但一時間還不確定該如何處理,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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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沒有喔!
即便是夫妻,性自主權仍然是個人的權利,並不代表結婚後就可以限制個人的性自主權,因此如果夫妻一方以強迫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式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仍然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的犯罪。
另外,近年來有許多人開始認識到「婚前協議」,那麼可以用婚前協議來約定每周必須行房的次數嗎?
答案仍然是不行的。
由於性自主權是關乎人格尊嚴的重要權利,如果以婚前協議約定性行為次數,相當於剝奪他人的性自主權,因此這樣的條款會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然而,性事不合依然是許多伴侶或夫妻感情生變的一大原因,雖然不能硬性要求對方配合性行為,但如果夫妻倆人沒有特殊事由而長期沒有發生性行為,造成感情已經難以維繫,其中一方向法院訴請離婚的話,法院是有可能以此為由判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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