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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
老闆取消年終獎金,員工有權利要求發放嗎?
老闆取消年終獎金,員工有權利要求發放嗎?

最近快要過年,許多公司開始陸續公布今年的年終獎金,但如果雇主原先都有固定發放年終獎金,今年卻改口不發,員工依法可以向雇主要求發放嗎?

這就涉及到年終獎金到底是「#經常性給予」,還是「#恩惠性給予」。

所謂「經常性給予」的意思,就是勞資雙方有約定,勞工定期可以用工作換到的薪津,不管名義上用的是薪水、加給、津貼、誤餐費等等,都算是「工資」的一部分,那雇主就有義務要發放。

而所謂「恩惠性給予」的意思,就是勞工在某些特殊情況才能拿到的,具有獎勵性質或補助性質的給付,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常見的像是分紅、獎金、婚喪喜慶或三節紅包等等,這些給付並非工資的一部分,因此雇主沒有發放的義務。

眼尖的人應該已經發現,剛剛講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特別提到獎金。那麼,年終獎金是不是就必然屬於恩惠性給予,雇主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發放呢?

其實還是有變數的。

原則上,年終獎金確實很常被認定為恩惠性給予,也就是勞工不能要求雇主發放。

但在少數情況中,雇主如果明確地在工作規則或是勞動契約裡約定「第13個月薪水」,也就是將年終獎金納入薪資結構的話,那麼法院還是有可能認定年終獎金雖然名義上叫獎金,實際上還是薪水的性質,因此雇主有義務要發放。

從這裡也可以看到,許多勞動契約都會試圖用特定的用語或是薪資結構安排來規避勞基法規定,導致勞資糾紛的態樣千奇百怪,但最終上了法院還是要依照證據和事實來適用法律,並不是一味以契約的文字為準。

因此,遇到勞資紛爭時建議還是要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依照個案情形分析並制定訴訟策略最為妥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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