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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保費繳完不等於「繳費期間」屆滿,保險金有落差!
民國83年,胡男向國泰人壽投保壽險附加防癌險,防癌險給付方式為「繳費期間以內」確定罹癌,給付保險金3萬元,「超過繳費期間」則給付6萬元,並約定繳別為年繳,「繳費期間」為83年11月28日至103年11月27日。
胡男102年11月29日繳完最後1期保費後,於103年10月被確診罹癌,向國泰人壽申請防癌險理賠,但國泰認定仍在繳費期間內,僅給付3萬元保險金,胡男不滿明明保費都繳完了,卻還在繳費期間內,認為國泰人壽玩文字遊戲。
國泰人壽在法庭表示,「保費清償期」是保費全部繳完的時間,與「繳費期間」不同,是保戶誤解了。
法官審理後認為,保單上已清楚記載「保險始期」到「繳費終期」的繳費期間,並無以保費繳費時間或次數等「保費清償期」為依據的規定,兩者明顯不同,判胡男敗訴。
「保費清償期」與「繳費期間」,為什麼會有落差?壽險業者解釋,由於繳別可任意變更為年繳、半年繳、月繳,而不同繳別的保費清償期都不相同,為有利於行政作業,因此統一以繳費期間為準。
本文摘自:【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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