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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能否列報「交際費」?有什麼規定及限制呢?【台北記帳報稅】【台北記帳士事務所】
Q:營利事業能否列報「交際費」?有什麼規定及限制呢?
A:
一、交際費得否列報?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客戶關係,常有:
(一) 餽贈客戶禮品
(二) 招待客戶餐敘
(三) 其他與業務相關之交際應酬支出
此類費用如符合下列要件,得於規定限額內列為費用:
(一) 與營業業務有關
(二) 符合一般商業交易常規
(三) 取得合法憑證
二、 法律特別規定免稅
為避免企業浮濫列報交際費,《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
交際費須依一定計算基礎,於限額內列報。
其計算基礎包括:
- 進貨貨價
- 銷貨貨價
- 運輸貨物運價
- 供給勞務或信用交易收益額
- 外銷結匯收入等基礎計算得列報之限度
三、範例說明
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營業費用項下列報交際費新臺幣430萬元,已達上述規定限額,該局另查得該公司列報營業成本亦含有招待客戶餐費及購入禮品贈送客戶等交際費支出70萬元,乃予轉列交際費項下,轉列後交際費已超過限額,因此調減該等支出,調增課稅所得額70萬元,該公司因所列報之交際費超過法定限額,致短繳自繳稅款,除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稅率20%)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四、提醒重點
(一) 交際費必須與業務有關
(二) 必須取得合法憑證
(三) 必須注意年度列報限額
(四) 不得將交際性質支出誤列其他費用項目規避限額
企業於結算申報前,應自行檢視交際費是否超限,避免因短繳稅款而補稅及加計利息。
國稅局新聞稿: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4e90b7360d14514bf76e246a80209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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