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知識
營業人「餽贈禮品」,是否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呢?
Q:營業人「餽贈禮品」,是否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呢?
A:
一、 視為銷售貨物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 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
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因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應於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性質,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二) 非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
惟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 範例說明
(一)應開立發票
甲公司經營菸酒零售業,於114年12月舉辦感恩回饋,將已購入待售之葡萄酒禮盒50盒贈予VIP客戶,因該葡萄酒禮盒原始取得成本為新臺幣100,000元,進項稅額5,000元,已於進貨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該待售商品轉作為禮品饋贈,即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二)可免開統一發票
甲公司另以52,500元購入10盒糕點作為酬勞員工之年節禮物,因入帳時以職工福利費用52,500元入帳,相關進項稅額2,5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酬勞員工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新聞稿: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5d2f382fae6447a9e08189d418d3a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