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知識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是否需要開立發票呢?【台北記帳士事務所】【板橋帳務處理】
Q: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是否需要開立發票呢?
A:
一、 法令規定說明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
- 但發貨前已收取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一)發票開立時點
甲向乙公司訂購新臺幣200,000元之進口餐櫃1組,於114年11月支付訂金60,000元,雙方約定於115年1月底交貨並給付尾款。
1、114年11月收取訂金60,000元時.
乙公司於114年11月向甲收取訂金時,依規定應開立金額6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
2、115年1月底交貨時
嗣後乙公司於115年1月底交貨時,再就交易餘款開立金額14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
(二)收入認列方式
1、114年度
收取60,000元屬「預收收入」,60,000元,尚未完成交貨,故不列為當年度銷貨收入。
2、115年度
原預收收入的60,000元於交貨時實現,並同時收取尾款140,000元。
因此,該筆交易對於乙公司而言,115年的銷貨收入為200,000元。
※小提醒
「發票開立時點」與「收入認列時點」可能不同,
企業應同時注意營業稅申報與會計收入認列之差異,以避免申報錯誤。
國稅局新聞稿: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f05f1bb39d04f6da1405977740110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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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Q:營業人「餽贈禮品」,是否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呢?
A:
一、 視為銷售貨物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 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
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因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應於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性質,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二) 非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
惟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 範例說明
(一)應開立發票
甲公司經營菸酒零售業,於114年12月舉辦感恩回饋,將已購入待售之葡萄酒禮盒50盒贈予VIP客戶,因該葡萄酒禮盒原始取得成本為新臺幣100,000元,進項稅額5,000元,已於進貨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該待售商品轉作為禮品饋贈,即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二)可免開統一發票
甲公司另以52,500元購入10盒糕點作為酬勞員工之年節禮物,因入帳時以職工福利費用52,500元入帳,相關進項稅額2,5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酬勞員工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新聞稿: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5d2f382fae6447a9e08189d418d3a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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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
Q:營利事業能否列報「交際費」?有什麼規定及限制呢?
A:
一、交際費得否列報?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客戶關係,常有:
(一) 餽贈客戶禮品
(二) 招待客戶餐敘
(三) 其他與業務相關之交際應酬支出
此類費用如符合下列要件,得於規定限額內列為費用:
(一) 與營業業務有關
(二) 符合一般商業交易常規
(三) 取得合法憑證
二、 法律特別規定免稅
為避免企業浮濫列報交際費,《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
交際費須依一定計算基礎,於限額內列報。
其計算基礎包括:
- 進貨貨價
- 銷貨貨價
- 運輸貨物運價
- 供給勞務或信用交易收益額
- 外銷結匯收入等基礎計算得列報之限度
三、範例說明
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營業費用項下列報交際費新臺幣430萬元,已達上述規定限額,該局另查得該公司列報營業成本亦含有招待客戶餐費及購入禮品贈送客戶等交際費支出70萬元,乃予轉列交際費項下,轉列後交際費已超過限額,因此調減該等支出,調增課稅所得額70萬元,該公司因所列報之交際費超過法定限額,致短繳自繳稅款,除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稅率20%)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四、提醒重點
(一) 交際費必須與業務有關
(二) 必須取得合法憑證
(三) 必須注意年度列報限額
(四) 不得將交際性質支出誤列其他費用項目規避限額
企業於結算申報前,應自行檢視交際費是否超限,避免因短繳稅款而補稅及加計利息。
國稅局新聞稿: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4e90b7360d14514bf76e246a80209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