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勝訴分享-被訴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勝訴分享-被訴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意象不到的虛擬貨幣交易風險#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屏簡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屏簡字第634號簡易民事判決
案例:買家阿呆透過加密貨幣交易所平台,向賣家妮妮直接購買加密貨幣,交易10次共計買入相當於新台幣10萬元加密貨幣。嗣阿呆因遭加密貨幣投資平台詐騙而報警,警方則因偵查犯罪,將妮妮等人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之後,妮妮竟以帳戶曾遭凍結3日無法交易加密貨幣為由,而向法院起訴請求阿呆給付3日無法營業損失18萬元、懲罰性違約金100萬。
✅虛擬貨幣之常見交易方式:交易所 、兌換所、OTC場外市場交易(例:P2P、OTC交易平台)…。
✅什麼是「C2C 交易」?
C2C(Peer-to-peer trading 或 P2P trading)交易是買賣雙方直接聯繫進行加密貨幣買賣,而不透過第三方或中間行。
✅什麼是「懲罰性違約金」?
除了損害賠償以外,雙方另約定督促履行合約之約款,只要契約之一方違約,他方即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案例中,妮妮以其與阿呆間加密貨幣買賣契約第3條:「…若買方…因故意或過失致賣方銀行帳戶因任何原因遭凍結(包括但不限於買方因遭第三方詐騙,致賣方遭司法、檢調機關列為警示帳戶之情形),除應賠償賣方所受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賣方於銀行帳戶凍結期間所受營業損失、賣方因起訴、應訴而支付之律師委任費、裁判費、鑑定費等訴訟費用),另應支付賣方新臺幣1000,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約定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請求阿呆賠償懲罰性違約金、營業損失。
法院最後認定:阿呆因受詐騙前往警局報案時,並無任何誤導警方認為妮妮違法行為,且警方基於偵查犯罪嫌疑,對妮妮帳戶所發警示凍結之通報行為,非阿呆可主導,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之要件不符合,因此,妮妮的主張沒有理由。(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屏簡字第103號民事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屏簡字第634號簡易民事判決)。
所以,為了避免發生類似阿呆的這種窘境,筆者建議大家在簽訂加密貨幣買賣契約時,還是要仔細檢視合約內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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