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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事業需注意,一不小心就觸法,尤其勞動法令的遵守更要提高警覺
雇主對員工最基本的責任與義務就是按時給付薪資,並依法負擔相關的資遣費、退休金等,給予勞工安全合法工作環境。雖然勞工主管機關不斷的宣導法令,媒體也經常報導違反勞動法令的案例,但不管是傳統產業或是大型組織的雇主,都可能還是因為不熟悉勞動法律導致遇到法律風險。
直接看影片:https://youtu.be/L6hbCP1lw4Q?si=Sc-27wf-ntar3bPo
真亮法律事務所林亮宇律師辦理勞資爭議案件經驗豐富,可以依據個案提供妥適的建議及策略,協助當事人保障自身權益,並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根據113年3月2日媒體的報導,立法院長與立法委員疑似遭到不明人士恐嚇,立法院長因此未出席感恩餐會,但林亮宇律師除了看到時事新聞外,也在新聞當中看到感恩餐會所在的餐廳有違法行為。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因此,除非雇主徵人的時候可以舉證工作性質僅限特定性別,否則是絕對不能限制性別,違反者,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5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應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沒有改善的空間,是直接處罰。
從媒體的影像畫面中,感恩餐會所在的餐廳門口張貼「誠徵女服務員 意者請內洽」啟事,服務員應該不是僅限女性的工作,該餐廳明顯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好巧不巧,臺北市的大家長蔣萬安市長也經過這張徵人啟事,可惜不知道是沒看到還是沒注意,沒有立刻要求業者取下。
民國81年就實施的就業服務法,已經過30餘年,在首善之都的臺北市,還存有這樣的違法行為,顯然社會各界對於勞動法令的遵守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期盼大家一起努力。
真亮法律事務所林亮宇律師提醒各位,法律遵守是雇主的責任與義務,經營事業務必諮詢專業律師,才能避免觸法、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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