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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海嘯肆虐,勞資雙方可協議以特別休假因應,如要減薪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24,000元,無奈之下資遣,更應遵守法律規定程序
疫情海嘯肆虐,大家都祈禱疫情盡快過去、恢復過往生活,但現實上日子還是要過,各行各業無不調整腳步因應,而為了渡過眼前難關,有些行業不得不進行緊縮,以時間換取生存空間,依照目前法律規定,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您三個重點:關店特休、減班減薪、資遣處理。
特別休假日期原則上應由勞工來排定,有別於一般假別的請假性質,如果雇主限制請特休,將可能被罰錢,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勞動部曾函釋,雇主可提醒勞工預先排定特別休假,但不能以強制方式要求,更不能在指定日期。因此,公司如果強制員工請特休是違法的!然而,如果只是鼓勵勞工請特休,勞工自己也同意就可以。
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公司得循勞動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惟對於月薪制之全職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24,000元。於此種情況下,由於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包含工資、工時條件的暫時變更,故依照「因應景氣影響勞雇 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仍應和個別勞工協商,並經勞工同意後才可以實施,且縱然減少工時,勞工每月仍至少應領取法定基本工資。要注意的是實施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若需延長應重新徵得勞工個別同意。 再者,如果實施減班休息,應依照「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當地分署。
若因疫情關係無法繼續營運而歇業,或有持續虧損、業務緊縮而無法持續營運之情形,則可依照勞動基準法「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之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即資遣解僱。此時應注意:
1、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勞工進行預告,若無預告則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工資
2、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退新制勞工)或勞基法第16條規定(勞退舊制勞工)給付資遣費
3、依照就業服務法,應於終止契約之10日前向勞工主管機關進行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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