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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變革!【公司實質負責人也要負民刑事責任】
因為經營公司有相當的財務、稅務上風險,過去很多人為了要規避風險,都找【人頭】掛名公司負責人,以逃避法律責任,民國101年1月增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公司法登記上的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而在107年的公司法修正之後,本來只有適用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實質負責人制度,修法後將適用在全部的公司,換言之,【所有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公司法登記上的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目前有為數不少的紙上公司,甚至早已人去樓空的空殼公司,或是股東間有爭議的公司,在這一波修法是否能及時因應,令人憂心。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您,有任何公司法方面問題,歡迎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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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6年來最大幅度修法,本來只有適用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實質負責人制度,修法後將適用在全部的公司」由真亮法律事務所製作,以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4.0 國際 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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