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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因應【租賃專法】,內政部已經發布【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未來出租住宅都要遵守
因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賃專法】於107年6月27日正式施行,內政部已經發布【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房東房客都要注意,未來如果是住宅租賃,都要遵守!
真亮法律事務所整理【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重點,讓各為一次掌握,未來都可以放心出租、安心居住!

 
✩ ✩ ✩ 重點✩ ✩ ✩
 
一、適用範圍
本契約書範本之租賃標的用途,係由承租人供作居住使用,並提供租賃雙方簽訂住宅租賃契約時參考使用。
 
二、租賃意義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租金為同意時,租賃契約即為成立。
 
三、租賃標的
(一)範圍屬已登記者,以登記簿記載為準;未登記者以房屋稅籍證明或實際測繪之位置略圖為準。
(二)範圍非屬全部者(如部分樓層之套房或雅房出租),應由出租人出具「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租賃範圍,以確認實際住宅租賃位置或範圍。
(三)為避免租賃雙方對於租賃住宅認知差異,得參依本契約範本附件「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由租賃雙方互為確認,以杜糾紛。
(四)承租人遷入租賃住宅時,可請出租人會同檢查住宅設備現況並拍照存證,如有附屬設備,並得以清單列明,以供返還租賃住宅回復原狀之參考。
 
四、租賃期間
(一)住宅租賃之期間超過一年者,應訂立書面契約,未訂立書面契約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二)租賃雙方簽約時宜明訂租賃期間,且應至少三十日以上,以保障租賃雙方當事人權益。
 
五、租金約定及支付
(一)租金係以月租金額為計算基準,並應約定每次支付月租金之月數、時間及方式。
(二)承租人應依約定時間支付租金,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付,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六、押金約定及返還
(一)押金具有擔保承租人因租賃所衍生之債務,主要用於擔保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責任,而預為支付之金錢,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二)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七、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一)有關使用住宅而連帶產生之相關費用,宜事先於契約中明訂數額或雙方分擔之方式,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二)租賃標的範圍非屬全部者,宜由租賃雙方依實際租賃情形事先於契約中明訂數額或雙方分擔之方式。
 
八、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一)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住宅之使用、收益,並應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及其他住戶應遵循事項。
(二)本契約書範本之租賃住宅,不得供營業使用,故出租人得不同意承租人為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及營業(稅籍)登記。
 
九、修繕
(一)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習慣或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所致者外,由出租人負擔。
(二)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本契約書範本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十、室內裝修
(一)租賃住宅有室內裝修之必要,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修,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二)出租人同意承租人進行室內裝修者,承租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十一、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一)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租賃雙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二)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如租賃之一方未依約定期間先期通知他方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最高只能賠償他方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三)如無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得終止租約之情形者,租賃雙方當事人則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違約金。
 
十二、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為確保租賃住宅適居性及安全性,出租人為收回租賃住宅重新建築時,應於終止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並提出具體事證。
 
十三、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一)承租人如於租賃期間發生疾病或意外,有長期療養需求並提出具體事證,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二)依民法第六條規定,承租人死亡時,喪失權利能力,其繼承人如無使用租賃住宅需求,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三)前項情形,其繼承人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十四、租賃住宅之返還
(一)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如有附屬設備清單或拍照存證相片,宜由租賃雙方會同逐一檢視點交返還。
(二)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如未將戶籍或商業登記或營業(稅籍)登記遷出,所有權人得依戶籍法或商業登記法或營業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證明無租借情事,向租賃住宅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主管機關申請遷離或廢止。
 
十五、爭議處理
 
十六、租賃契約之效力
為確保私權及避免爭議,簽訂住宅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宜請求公證人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
 
十七、契約分存
       訂約時務必詳審契約條文。
 
十八、確定訂約者之身分
(一)簽約時應先確定簽訂人之身分。
(二)出租人是否為屋主或二房東,可要求出租人提示產權證明如所有權狀、登記謄本或原租賃契約書。
 
十九、不動產經紀人簽章
租賃住宅若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辦理者,應由該經紀業指派經紀人於本契約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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