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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房東注意!!!公寓、透天分套房,將被直接認定為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未來要定期申報
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六個以上使用單元或設置十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隨著整體社會經濟環境之變遷,臺灣的租屋人口日漸增加,截至中華民國106年為止,目前國人因居住或就學因素有租賃住宅需求者,合計約有290.8萬人,涵蓋臺灣總人口數約八分之一。都市熱門地區,許多房東為了要增加出租的單位,紛紛將公寓改建為套房,但近期發生數起分租套房的火災,內政部因此在近期提出重要的措施。
 
也就是將一般住宅單層隔間超過六間或設置超過十張床位,將變更原本建物使用類組,從「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直接認定為「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變更後防火等各項性能必須提升到公眾建物標準,包括隔間建材應使用不燃材料,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面積三百平方公尺(約九十.七五坪)以上每兩年定期申報、未達三百平方公尺則四年申報一次;若未遵照相關法規,可依「建築法」開罰六萬至三十萬元,嚴重時可以直接拆除。
 
過去一般住宅的出租物件,是屬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107年4月份起將變更為H-1類組(供特定人短期住宿的場所),並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換言之,未來絕大多數的分租套房將被直接認定為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真亮法律事務所提醒分租套房之房東,未來將負有更多義務,需盡快準備因應之道,避免遭到主管機關處罰。
 
有關建築法第5條與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所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解釋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4卷74期18199頁
相關法條:建築法第5條(100.01.05)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102.06.27)
要  旨:
核釋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六個以上使用單元或設置十個以上床位之居室等建築,其是否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應歸屬何種建築物使用類組之疑義
全文內容:
有關建築法第五條與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六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十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所定H-1組,並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使用單元指住宅單位(戶)內具有門扇及壁體之臥室、儲藏、廚房及其他類似高密度性質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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