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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的運用本票,更能保障自己的財產,也能節省冗長的訴訟成本
現在社會因為人與人互動密切,難免會有多金錢上的往來,但欠錢的人永遠有N個理由拖延,被欠錢的人難道只能認賠或眼睜睜的束手無策?還是一定要找律師提出訴訟呢?有沒有更聰明的方式呢?
就讓台中律師,真亮法律事務所告訴您,怎麼聰明的利用本票,來保障自身的權益。善用本票不但可以省去冗長的訴訟成本,也可以避免日後的糾紛難以舉證。朋友們如果有任何債務問題,歡迎與真亮法律事務所聯繫,讓專業律師協助您!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1.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一
(1)可至司法院下載: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或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2)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裁定強制執行。
(3)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載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4)由票據付款地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
(5)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2.委任狀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3.聲請費用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4.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以上資料來源:彰化地方法院網站(http://chd.judicial.gov.tw/Detail.aspx?ID=1308&struI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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