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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資產規劃律師,台北商務律師,中正區資產規劃律師
案例
醫師救人為何要扛責? 台北律師推薦
在著名的童綜合醫院案件中,車禍造成初級腦傷(40%),醫療過失導致次級腦傷(60%)

法院一開始卻判醫師須對「全部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這引發質疑,醫師救人,為何連別人的債也要一起扛?

法院認為車禍與醫療過失客觀上共同造成癱瘓,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醫師須連帶賠償100%

但吳振吉教授反對,他認為兩者在時間、場所與性質上完全不同,是獨立的行為,不具備共同侵權的客觀關連性

法律責任不應逾越因果關係的紅線

吳教授認為既然損害比例明確可分,醫師就只需要為與醫療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的次級損傷負責

只有在損害「不可明確區分」時,才應類推適用共同危險行為來保障被害人

最高法院也是廢棄原判決,認定醫師毋庸就車禍受傷的部分負責

法律不能把醫師當成肇事者的連帶保證人

醫師救的是命,不該是別人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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