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與解答
預售屋貸款成數不足按照合約該怎麼處理
幾年前買了預售屋,眼看即將交屋,卻遇到最令人頭痛的問題:「當銀行核准的貸款金額,少於買賣雙方原本預定的金額時,該怎麼處理?」
我們直接透過一個具體案例,來針對三種可能情況,分別舉例說明,讓您清楚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裡。
- 買方:小明
- 賣方:建商
- 房屋總價:1,000 萬元
- 契約約定貸款金額:800 萬元(8成)
- 原定貸款條件:年限 20 年,利率 2%
第一部分:誰找銀行?(自行辦理 vs. 建商代辦)
條款重點:原則上由建商找合作的銀行(整批房貸)。但如果小明自己找得到利率更低、條件更好的銀行(例如小明是公教人員或銀行行員),他可以自己辦。
建商合作的銀行給 2.1% 利率。小明自己在另一家銀行工作,可以拿到 1.8% 的行員優惠利率。
結果:小明有權決定「不給建商辦,我自己去貸」。
條件:小明必須在建商通知辦貸款後的 20天內 完成對保,並且銀行要同意把錢直接撥給建商。
第二部分:貸款貸不下來,差額誰補?
這是爭議最多的地方。假設原本要貸 800 萬,結果銀行最後只核准 700 萬,中間少了 100 萬(差額)。這 100 萬該怎麼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將原因分為三種情況:
情況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
這不是建商蓋不好,也不是小明信用差,純粹是大環境政策改變(例如:政府突然打房、限縮貸款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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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差額在 30% 以內(小缺口)
銀行核准 700 萬,少了 100 萬。這 100 萬由 建商借給小明(分期付款)。
條件:建商必須比照銀行的條件(20年、2%利率)讓小明慢慢還。小明不用一次拿出 100 萬現金。 -
2. 差額超過 30%(大缺口)
銀行核准 400 萬,少了 400 萬。這 400 萬由建商借給小明,但還款期限可以縮短。
條件:雖可縮短,但不能少於 7 年,按月攤還。 -
3. 差額超過 30% 的選擇權
如果缺口實在太大,雙方如果覺得太痛苦,可以選擇「解除契約」(房子不買了/不賣了),互不賠償。
情況 (二):可歸責於賣方(建商的問題)
例如:銀行發現建商偷工減料,或者產權有問題,導致銀行只願意借 700 萬。
處理:缺口的 100 萬,建商必須借給小明,而且條件要跟原本銀行講好的一模一樣(20年、2%)。
後果:如果建商不願意借或沒錢借,小明有權解除契約,且通常這時候建商需要負擔違約責任。
情況 (三):可歸責於買方(小明的問題)
例如:銀行查聯徵發現小明最近欠卡債沒還、刷爆卡,信用評分太低,只肯借 700 萬。
處理:這就是小明自己的問題了。
後果:小明必須在收到通知後(通常是 30 天內),一次用現金補足這 100 萬給建商。除非建商好心同意讓你分期,否則就要馬上拿出現金,否則視同違約。
第三部分:利息由誰負擔?(交屋前後的分界)
條款重點:銀行撥款後就開始算利息,但這筆利息誰繳,看「交屋日」。
- 1月1日:銀行撥款給建商(房貸開始起算利息)。
- 2月1日:建商才通知交屋(鑰匙交給小明)。
處理方式:
- 因為貸款在小明名下,銀行會直接從小明帳戶扣 1 月份的利息。
- 但是,1月份房子還沒交給小明,所以 建商必須把 1 月份的利息錢「退還」給小明。
- 2月1日交屋後,之後的利息才由小明自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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