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蔡承律師整理了交通事故發生後,從事故現場的證據保全、責任釐清、保險理賠申請、和解調解程序,直到司法訴訟與強制執行的完整法律流程進行深入剖析。
本文將按照車禍發生後的時序:「發生事故當天」、「發生事故30天內」、「發生事故30天後」、「發生事故6個月內」、「發生事故6個月後」、「發生事故2年內」、「民事第一審判決出爐後」及「民事判決確定後」等八個關鍵階段。整合《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法》及相關行政規則與實務判決,提供一套完整的車禍受害人求償攻略,協助你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確保賠償金順利拿到手。
發生事故當天:現場處置與證據保全之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發生之當下,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確立之關鍵時刻。此階段所產生之公文書與私法契約行為,將對後續責任釐清與賠償範圍產生決定性影響。證據之保全與當下之法律行為,往往決定了後續訴訟之勝敗。
警方到場文件簽署之法律性質與注意事項
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與現場圖之法律地位
當警方抵達事故現場,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及第23條規定,處理人員需進行現場勘驗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此類文書在後續的司法審判與責任鑑定中,具有極高之證據價值。
- 公文書之推定力與傳聞證據之例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規定,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因此,談話紀錄表上之記載,往往被檢察官與法官視為還原事故真相之第一手資料。
- 簽名之法律效果與拒簽權利:當事人在「談話紀錄表」及「現場圖」上簽名,即代表其確認員警記載之內容與事實相符。若記載內容有誤(例如:車輛停止位置被錯誤標繪),當事人應拒絕簽名並當場要求更正。
- 自白之效力:若當事人在談話紀錄中承認違規事實(如闖紅燈),此陳述可能被評價為「被告自白」。一旦簽名確認,極難撤銷。
二、現場口頭和解與「息事不提告」之法律效力
事故當下,當事人向警方表示「不提告」或「願意私下和解」在法律上具有複雜之效力。
- 口頭和解之契約效力:依《民法》規定,和解不以書面為必要。若雙方在現場已就賠償金額與責任達成口頭協議,即生拘束力。
- 刑事告訴權之不可預先拋棄:對於車禍常見之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被害人不得於損害發生前或告訴期間屆滿前預先捨棄刑事告訴權。即便當下表示「暫不提告」,只要在知悉犯人之日起 6 個月內,仍得隨時提出告訴。
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之分流啟動
- 刑事告訴:事故當天若有人員受傷,被害人即取得提告權。雖不建議當場立即提告,但當事人必須意識到此為後續談判之重要槓桿。
- 民事求償:事故當天之重點應在於「保全證據」,而非立即請求具體金額,過早喊價反而不利於後續之完全賠償。
監視器影像調閱之關鍵程序與時效
監視器畫面為重建事故現場最客觀之證據,具有不可替代性,但其保存期限極短,必須分秒必爭。
| 監視器類型 | 保存期限 | 調閱權限與建議 |
|---|---|---|
| 警方路口監視器 (CCTV) | 通常 30日 | 需向處理單位申請。逾期後系統將自動覆蓋,資料無法回復。應於事故當天或翌日立即請求警方協助保全。 |
| 民間監視器 (店家/行車紀錄器) | 不定 (通常 3-7日) | 屬私有財產,警方無強制調閱權。需靠當事人自行拜訪請求,可引用個資法之例外規定爭取配合。 |
發生事故30天內:損害範圍具體化與醫療證據蒐集
此階段之核心任務為「損害數額之具體化」,將抽象之身體與財產損害,轉化為法律上可請求之具體金錢數額與書面證據。
財產損害之證明:估價與營業損失
一、車輛維修與估價單之證據力
車輛進廠後,應要求維修廠開立詳列「零件」與「工資」之估價單。需注意折舊問題: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零件部分需折舊,但「工資」與「烤漆」費用不需折舊,應全額賠償。
二、營業損失(工作損失)之舉證
- 營業車輛:需檢附執照及「每日平均營業額證明」。
- 一般受薪階級:診斷證明書必須明確記載「宜休養X天」或「需專人看護X天」。若僅記載「多休息」,法律上難以作為無法工作之證明。
人身損害之證明:診斷書與醫療單據
- 診斷證明書:急診診斷書是建立「因果關係」的第一道防線,務必保留。乙種診斷書即可用於一般理賠。
- 醫療費用收據:若需同時申請多家保險,應向醫院申請「醫療費用收據副本」,並要求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醫院關防。
發生事故30天後:責任釐清與強制險啟動
肇事責任之官方判定與鑑定程序
- 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事故 30日後 向警察機關申請。這是保險理賠及調解的主要依據。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第一次鑑定):若不服初判表,需於事故發生日起 6個月內 申請,費用3,000元。鑑定意見書在法院具有高度證據力。
- 覆議與學術鑑定:對鑑定結果不服可申請覆議(期限30日內)。學術鑑定則需進入訴訟後由法院囑託。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請求程序
強制險採「無過失責任」原則。若對方避不見面,可利用「保發中心」查詢對方保險資訊(電話:0800-825-688)。
- 給付項目:傷害醫療(最高20萬)、失能、死亡(定額200萬)。
- 特別補償基金:若肇事車輛逃逸或無保險,可向特補基金申請。
- 遲延利息:保險人應於文件交齊後 10個工作日 內給付,否則應按年利 一分(10%) 給付遲延利息。
發生事故6個月內:和解、調解與刑事告訴之黃金期
由於《刑事訴訟法》對告訴乃論之罪設有 6個月之告訴期間,此時限成為談判之重要分水嶺。
私下和解與和解書之撰寫
和解書需載明賠償金額、付款方式及是否包含強制險。最保險寫法為:「本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若分期付款,強烈建議將和解書經公證,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
鄉鎮市區公所調解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調解不成,提出刑事告訴
若接近6個月期限仍未和解,必須提出刑事告訴以保全權利。一旦逾期,將失去「以刑逼民」之談判籌碼。
發生事故6個月後:偵查程序與失能認定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若傷勢症狀固定(通常需6個月或1年),可請醫師開立「失能診斷證明書」,依等級向保險公司申請失能給付。
發生事故二年內:民事訴訟策略
請求權消滅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時起 二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當事人務必在兩年屆滿前起訴。
民事求償要點
常見求償項目包括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如看護費、交通費)、喪失勞動能力(通常賠償金額最高)、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判決書與執行
拿到勝訴判決書僅是取得「執行名義」,法院並不會直接幫你對被告強制執行。
- 第三人責任險直接請求權:若肇事者有保險但怠於理賠,受害人取得判決確定證明後,可依《保險法》直接向對方保險公司請求。
- 聲請強制執行:若無保險,需查報對方財產並聲請執行(扣薪、拍賣)。
- 換發債權憑證:若對方無財產,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債權人必須每 5年 聲請換發一次,以維持權利。
結論:交通事故賠償請求是一場結合法律知識與程序管理的長期戰役。受害人需精確掌握 6個月告訴期 與 2年時效,並善用強制險與特補基金,方能確保權益獲得最大程度的填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