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與解答
店面頂讓陷阱多?一次看懂 6 大法律爭議,別讓創業金打水漂
許多創業者為了節省裝潢時間與客源培養期,會選擇「頂讓」現成的店面。然而,在實務上,頂讓糾紛往往比重新開店還要複雜。
很多案例是錢付了、約簽了,才發現房東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或是接手後才發現設備全壞、債主上門。身為資深律師,我整理了台灣常見的 6 大頂讓糾紛類型,並結合《民法》觀點與實務建議,助你避開雷區。
一、最致命的糾紛:房東根本沒點頭 (租賃權轉讓)
這是頂讓案中排名第一的「破局」原因。許多讓與人(前手)會告訴你:「房東人很好,我私下轉給你就好,不用重簽約。」這句話千萬別信。
法律怎麼說?
根據《民法》第 443 條規定,除非租約中有明確約定「允許轉租」,否則承租人(前手)非經房東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給他人。
常見實務慘況
如果你只跟前手簽了頂讓約,卻沒拿到房東的同意書:
- 房東有權終止租約: 房東可以主張前手違約,直接收回店面。
- 你也無法求償: 雖然你可以告前手違約,但這時通常前手早已拿著頂讓金捲款潛逃或避不見面。
簽署頂讓合約時,務必將「取得房東重新簽約或書面同意」設為合約生效條件(或停止條件)。也就是說:如果房東不點頭,這份頂讓合約就無效,前手必須無條件退還所有款項。
二、設備與裝潢瑕疵:冷氣不冷、水管漏水誰負責?
「現況交屋」是頂讓合約中最常見的四個字,但這也是最大的陷阱。頂讓通常包含設備、裝潢、生財器具(冰箱、烤箱等),這在法律上屬於「買賣」的一環。
若設備有瑕疵怎麼辦?
依據《民法》第 345 條及 348 條,出賣人(前手)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必須交付「功能正常」的設備。但爭議往往發生在「何時壞的?」。前手常說:「交給你的時候是好的,是你不會用。」
如何自保?
- 製作財產清冊: 不要只寫「冰箱一台」,要寫「XX 品牌雙門冰箱,製造年份 2020,運作正常」。
- 試車驗收: 在付清尾款前,必須實際操作重要設備。
三、隱藏債務:接手店面變接手債務?
很多頂讓案之所以急著脫手,是因為原經營者財務出了狀況。如果你沒有釐清債權債務關係,接手後可能會面臨供應商追討貨款、員工追討薪資的窘境。
法律風險解析
雖然在法律上,你(後手)與前手是不同的法人或個體,原則上不需要幫他還債。但在實務上,供應商可能會為了討債而「斷貨」,或是在店門口抗議,導致你無法做生意。
如果你是承接對方的「公司股份」或「商號」,則債務會一併繼承!建議一般頂讓僅針對「資產」(設備、裝潢)進行交易,並在合約中明文約定:「截止至交接日(X月X日)前之所有債務、稅金、薪資,皆由原經營者負責。」
四、頂讓金支付與返還:錢放出去了,拿得回來嗎?
最常見的糾紛劇本:你付了 30 萬訂金,結果房東不同意租給你,這時你要求前手退錢,前手卻說:「那是定金,你反悔所以被沒收了。」或者是:「錢我已經拿去付廠商了,沒錢退你。」
解決方案
- 履約保證帳戶: 金額較大時,建議將款項放在律師或第三方的託管帳戶,確認「房東簽約」且「點交無誤」後,再撥款給前手。
- 合約明訂退款條款: 必須白紙黑字寫下:「若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你)之事由導致無法營業(如房東不同意),甲方應於三日內全額無息返還已收價金。」
五、口頭約定是大忌:沒簽書面合約舉證難
「大家都是朋友,講好就好。」這是法律圈最怕聽到的話。口頭契約雖然在《民法》上原則有效,但一旦發生糾紛(例如:他說頂讓金含押金,你說不含),舉證責任會讓你痛不欲生。
必須寫進合約的重點
- 標的物清單: 連同小盤子、技術移轉內容都要寫。
- 各項金額: 頂讓金多少?房租押金是否包含?
- 違約責任: 誰反悔要賠多少?
六、法規陷阱:頂下來才發現是違建或無法登記
這是一個非常痛的教訓。你看這家店開了十年都沒事,就以為它是合法的。結果你一接手去申請「商業登記」或遇到消防安檢,才發現它是違章建築,或是該區分所有權類組根本不能經營餐飲業。
風險提示
前手沒被抓可能只是運氣好,換人經營(換負責人)時,政府單位往往會重新審查。
- 確認使用執照: 面對路霸違建、消防通道阻塞等問題,若未確認清楚,接手後可能面臨拆除或鉅額罰款。
常見問答 (FAQ)
A: 強烈建議要。雖然你是跟前手交易,但店面是房東的。根據《民法》及內政部租賃契約範本,未經房東同意轉租或轉讓租賃權,房東有權解約。最保險的做法是「由你直接跟房東重簽一份新租約」。
A: 可以。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若前手未告知瑕疵,你可要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但建議在點交當下就要錄影存證並詳細檢查,以免事後難以釐清是誰弄壞的。
A: 這要看合約內容。如果你有在合約中註明「保證本場所可供合法申辦XX業登記」,則前手違約,可要求解約退費。若未註明,前手可能會辯稱他只賣設備,法規問題是你自己要查的。因此,合約條款的完整性非常重要。
A: 頂讓合約在雙方間有效,但對房東無效,房東可依約解約趕人。
A: 若前手刻意隱瞞,可主張詐欺或物之瑕疵擔保解除契約;若合約未註明用途保證,爭議較大。
A: 原則上由原經營者負責,除非雙方有「債務承擔」協議且經債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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