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不起訴後還會再被告嗎?從「被告視角」理解刑事程序的「再議」制度-刑事律師|彰化刑事律師|員林刑事律師
法律還設計了一道救濟機制,讓告訴人得以請求重新審查—這就是「再議」。
對被告而言,再議制度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卻最需要理解的程序關鍵。
▶如果您是告訴人,請參考👉刑事程序中的「再議」制度,再一次「被重新聽見」的機會
一、被告必須知道「再議」的定位
所謂「再議」,是指告訴人對檢察官作出的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不服時,依法向上級檢察署聲請重新審查的制度。再議不是「法院審判」,而是檢察體系內部對不起訴決定的再檢查。它的目的在於防止偵查草率結案,也保障被害人程序上的救濟權利。
二、被告最關心的問題:再議期間,我算結案了嗎?
答案是:還不算。
(一)不起訴在再議期限內「尚未確定」
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後,有 10日 可以提出再議。在這段期間內: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案件仍可能被重新檢視、被告仍處於刑事程序可能延續的狀態,因此,被告在此時應避免誤以為案件已完全落幕。
(二)再議期間,被告需要做什麼?
通常被告不需要主動提出文件,但建議與律師討論案件是否可能被再議,整理有利證據,避免後續重啟偵查後措手不及,保持聯絡方式暢通,以免漏接通知!
📌 再議期間最重要的是「程序尚未定案」的心理準備。
三、再議成立對被告有哪些影響?
若告訴人提出再議,上級檢察署審查後,可能出現三種結果:
1️⃣ 再議駁回:不起訴確定
這是最常見的結果;若上級檢察署認為原處分合理,會駁回再議,此時: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原則上不再因同一事實被追訴,案件才真正穩定落幕。
2️⃣ 發回續行偵查:案件重新回到偵查程序
若認為偵查不完整,可能命原檢察官補充調查。對被告而言,可能面臨再次被傳喚說明、追加證人對質、補送鑑定或調取新證據。
⚠️ 這並不代表一定會起訴,但案件確實「復活」了。
3️⃣ 撤銷不起訴,命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
若上級檢察署認為犯罪嫌疑明確,可能直接命檢察官起訴。這對被告的影響最大!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需準備辯護策略與證據攻防,但必須強調:再議成功 ≠ 被告有罪,起訴只是進入法院審判,仍有無罪推定保障。

四、哪些案件再議對被告影響較小?
並非所有不起訴案件都容易被翻轉。
若不起訴理由屬於:
🔷行為不構成犯罪
🔷法律上不罰
🔷明顯屬民事糾紛
🔷構成要件欠缺
再議推翻的空間通常有限!
相反地,若不起訴是因「證據不足」,而告訴人又能補強證據,則再議風險相對提高。
五、被告能否主動防範再議風險?
被告並非只能被動等待。實務上可以與律師評估不起訴理由是否穩固,在偵查階段即提出完整答辯與證據,若案件適合,評估和解或修復式司法可能性,避免程序中再出現不利行為(如聯絡告訴人造成誤解)。
六、再議制度對被告公平嗎?
有些被告會質疑:「我都已經不起訴了,為什麼還可以再議?」,但再議制度的存在,並非針對被告,而是為了確保:偵查品質、程序正義、被害人救濟權等,同時,再議也有期限與門檻,不可能無限追訴;一旦不起訴確定,被告仍受到「一事不再理」精神的保障。
對被告而言,再議制度最重要的是:不起訴處分作出後,仍需等待「確定」;在再議期限內,案件仍可能延續。理解再議程序,不是為了恐慌,而是為了正確評估法律風險,避免誤判情勢,在程序關鍵期做出最佳因應。
若您收到不起訴處分,或擔心告訴人提起再議,建議及早與專業律師討論,才能在刑事程序中真正走到「確定結案」的那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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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中的「再議」制度,再一次「被重新聽見」的機會-刑事律師|彰化刑事律師|員林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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