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刑事程序中的「再議」制度,再一次「被重新聽見」的機會-刑事律師|彰化刑事律師|員林刑事律師
但…法律並未在此畫下句點,「再議」制度給了告訴人或被害人救濟空間!
為了防止偵查權過度集中、避免錯誤或草率結案,刑事訴訟制度設計了「再議」這一道關鍵的監督與救濟機制。
▶如果您是被告的一方,請參考👉不起訴後還會再被告嗎?從「被告視角」理解刑事程序的「再議」制度
一、「再議」制度設計目的
再議,是指對於檢察官作成的「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由告訴人依法向上級檢察署請求重新審查該處分是否適當。
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
🔹 避免偵查誤判或證據評價失當
🔹 確保被害人有程序上的發聲與救濟機會
🔹 形成檢察體系內部的自我監督機制
再議不是「翻案工具」,而是用來檢驗不起訴是否站得住腳的制度性把關。
二、哪些情況可以聲請再議?
✔️ 可以聲請再議的情形:檢察官作成 不起訴處分、檢察官作成 緩起訴處分、告訴人認為偵查未盡、證據未被完整評價
❌ 不能聲請再議的情形:案件已提起公訴、判決已確定、非告訴人(單純關係人、檢舉人通常不具資格)
三、再議的期限與程序:時間點非常關鍵
1. 再議期限
告訴人須於 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 提出再議。
2. 再議怎麼提?
1️⃣ 向原作成處分的地檢署提出再議聲請狀
2️⃣ 地檢署轉呈至上級檢察署
3️⃣ 由上級檢察官進行全面審查
四、再議審查的重點是什麼?

⚠️ 單純不滿結果,卻未指出具體法律或證據問題,成功機率極低!
五、再議可能的結果有哪些?
① 駁回再議
上級檢察署認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並無不當,案件即告確定。
② 發回續行偵查
認為偵查不完整,命原檢察官補行調查。
③ 撤銷原處分,命提起公訴
認為犯罪嫌疑明確,直接指示提起公訴。

六、再議與「聲請准予自訴」差別.
「再議」請高檢署檢察官重新檢視地檢署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與卷內相關事證,如果有事實調查不夠完備或是法律見解有適用法律錯誤的地方,高檢署檢察長就會將案件重新發回給地檢署,告知地檢署檢察官有什麼應該補充調查或是更正的地方,改由地檢署「另一位」檢察官續行偵查,決定是否要起訴、緩起訴,或是維持原本的不起訴處分。
不過,如果高檢署檢察官覺得地檢署檢察官的不起訴理由很合理、充分,相關事證也都有調查完畢,就會「駁回再議聲請」。這個時候,如果還是覺得不服,就可以向地方法院「聲請准予自訴」。
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由地方法院負責審核的法官,在檢視地檢署與高檢署的全部偵查卷宗後,判斷告訴人「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是否合法或有無理由。
若法院認為合法、有理由時,則案件就會裁定進入自訴程序,接著告訴人的身分將轉換為自訴人,不透過檢察官,而由自訴人及自訴人的委任律師直接在法庭上跟被告進行攻防;但若法院認為准予自訴的聲請有不合法或無理由的狀況時,法院就會裁定駁回聲請-此時,案件就真的「到此為止」了。
七、哪些案件較適合提再議?
🔴關鍵證人未被傳喚
🔴鑑定報告尚未完成即結案
🔴錄音、對話紀錄未被審酌
🔴涉及專業判斷卻未送鑑定
🔴事實認定與客觀證據明顯矛盾
再議最常見的失敗原因,不是案件本身不重要,而是把再議當成「申訴書」、重複敘述委屈,卻未指摘法律錯誤;成功的再議,必須做到精準指出偵查漏洞、對照證據與法律要件,並清楚說明「為何原處分站不住腳」。在期限內、用正確方式提出再議,亦能促使司法更趨嚴謹與公平。
若您正面臨不起訴或緩起訴的結果,理解再議的制度定位與實務運作,才能在有限時間內,為權益保留最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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