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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有些家事事件聲請法院裁判前要走調解程序
家事紛爭多具有私密性,為了盡可能的解決家庭間理性與「非理性」的感情糾紛,2012年1月11日公布的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除同法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倘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則是視為調解之聲請,以下稱為家事事件法之調解前置程序。但是如果你是屬於丁類事件的當事人,也可以在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只是法律沒有強行規定依定要進行調解程序。此外,為了達訴訟經濟與擴大法院紛爭解決之功能,若為請求基礎事實相牽連之數個家事事件,依該法第26條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兩造當事人也可以合意聲請將相牽連的數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一同進行調解,並且該民事事件將被視為已有經聲請民事調解。
由立法理由可知,依法進行調解程序,乃是為了讓當事人確實瞭解紛爭所在,進而自主解決家事紛爭,建構出裁判方式所不能達到的替代性解決訟爭功能,故由家事調解委員協助兩造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值得注意的事,法院及調解委員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倘若調解真的無法成立,案子便移至法院審理,而且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或調解委員都能隨時暫停或終止調解程序。
(一) 家事事件種類表:
| 種類 | 內容 | 調解程序 |
| 甲類事件 |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 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
| 乙類事件 |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 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
| 丙類事件 |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 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
| 丁類事件 |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 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
| 戊類事件 |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 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
不是調解都一樣?
(二) 參「家事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單位:新台幣)
| 標的金(價)額 | 聲請費用 |
| 未滿10萬元 | 免徵 |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 |
|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 2,000 |
|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3,000 |
| 1,000萬元以上 | 5,000 |
| 非財產權事件 | 免徵 |
| 調解程序中,合意聲請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之裁定 | 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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