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如何立遺囑
首先,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也就是至少要年滿16歲,而且不可以是無行為能力人。
再來,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否則遺囑也是無效的。
接下來我們來談談立遺囑的方式。
依照民法的規定,遺囑必須要符合以下5種方式之一做成的,才是合法有效的遺囑。
第1種是「自書遺囑」,就是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這裡要注意的是,遺囑人必須要自己手寫,不可以用打字的,否則實務上會認為不符合「自書遺囑的規定」。
第2種叫「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1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第3種叫「口授遺囑」。口授遺囑只能在急迫的情形下進行,例如,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才能由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並由見證人中之1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或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第4種叫「密封遺囑」。也就是完成遺囑,並於遺囑上簽名後,將遺囑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同時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果是由別人代寫,還需要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第5種叫「公證遺囑」。遺囑人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以上這5種遺囑的方式,我推薦「公證遺囑」。
雖然公證遺囑需要透過公證人公證才會發生效力,而且需要給付公證費用,但是實務上最常發生的是在爭產時,首先會對遺囑真偽提出質疑。
這時候如果是公證遺囑的話,就可以透過公證人去證明這份遺囑確實是遺囑人自己的意思。
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因為遺囑的內容常會涉及遺產的分配,而民法有特留份及喪失繼承權等規定,都可能影響到遺囑的效力。
所以在撰寫遺囑的時候,最好先諮詢律師,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並與律師討論你希望透過遺囑達成什麼樣的目的,可能存在什麼樣的風險,以免所立的遺囑反而造成繼承人間紛爭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