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知識
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應如何處理?【台北記帳士事務所】【台北記帳報稅】
A:
一、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
二、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如有餘存貨物,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購進時所支付之營業稅,並已依法申報扣扺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視為銷售,應以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案例說明:
甲公司於113年間結束營業,因積欠A君債務,遂將該公司餘存之貨物移轉予A君以抵償債務,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113年度移轉予A君之貨物時價為新臺幣1,050萬元,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0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國稅局新聞稿: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c98ae3d82f74e928062bcd8a86ee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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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能否列報「交際費」?有什麼規定及限制呢?【台北記帳報稅】【台北記帳士事務所】
一、交際費得否列報?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客戶關係,常有: -
營業人「餽贈禮品」,是否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呢?【台北記帳報稅】【板橋委託記帳】
一、 視為銷售貨物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 -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是否需要開立發票呢?【板橋營業稅報稅】【台北會計師事務所】
一、 法令規定說明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