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逃兵恐面臨什麼刑責|台南法律諮詢|安平區法律諮詢
近日檢調偵辦演藝圈多名藝人逃避兵役事件,其中部分藝人疑似偽造不實檢測結果,以規避兵役義務,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及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本文從法律角度和你分享逃兵之法律刑責、罰則。
Q:服兵役義務之法律依據
依據兵役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台灣年滿19歲至36歲之男子為「役齡男子」,依同法第32第1項第2款規定接受徵兵檢查,再根據檢查結果判定依第33條第1項規定服役:
一、常備役體位:應服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
二、替代役體位:從事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替代役實施條例)。
三、免役體位: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不堪服役之程度。
Q:何謂「逃兵」?
一、泛指所有逃避兵役責任的行為,惟「逃兵」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而是大家對於「妨害兵役」行為的俗稱,是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行為人必須主觀上具有「意圖避免兵役義務」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特定的逃避行為。
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下列行為可能遭認定為逃避徵兵處理,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三、對於因遷移住居所、出境或出境後未返國而未能及時接收徵兵處理等情形,法官在判斷是否構成妨礙兵役時,會先衡量行為人的動機、行為模式及是否影響兵役處理程序,逕而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妨害兵役之故意。
Q:逃兵行為將面臨的法律刑責?
一、若以未報到或遷移未申報等消極行為逃兵者,依目前實務判決,法院通常多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得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結案。
二、若以偽造病歷或診斷證明等積極行為逃兵者,除違反上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外,同時將涉犯刑事偽造、變造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Q:已達除役年齡,就先前逃兵行為是否即無面臨法律責任?
當達到法定除役年齡而自然除役時,表示兵役義務已經終止,無需再應徵入伍,但不代表先前逃兵行為就此免責,依刑法第80條規定,因犯罪類型、有期徒刑之不同,而定有不同追訴權時效,則依上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法定刑,追訴時效為20年,所以即使已達兵役年齡上限,若在追訴時效內發現後,仍會面臨法律制裁。
對於過往不洽當行為或兵役問題,建議積極面對、尋求解決方式為妥,透過向本所諮詢獲取專業建議,後續由律師陪同偵查或到檢警單位自首,以避免日後面對更嚴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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