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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所專欄】-建商未於期限內交屋,屋前綠地還被設置變電箱?! 我該如何救濟?
【原告向建商購買房屋,然建商於簽約時未告知屋前綠地將建置變電箱等嫌惡設施、亦未於原訂期限內完成交屋手續,因此提告民事訴訟求償。】
 
 
網路文章分享: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106%2c%e4%b8%8a%2c1106%2c20211214%2c2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1. 屋主(原告)與建商(被告)於民國99年5月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購買A、B兩間房屋。當時契約訂有「應自開工日起算600個工作天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及「應於取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等約定。
    2. 承上,房屋於99年12月通知開工,直至102年初建商始取得政府核發之使用執照。惟至102年7月中,建商仍未通知交屋。
    3. 又屋主於101年3月至工地查看時,發現所購買之A、B之房屋屋外綠地被設置變電箱,此部分於簽約時,建商並未告知買方。
    4. 綜上,屋主提告請求建商給付逾期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因設置變電箱造成房屋價值減損之費用扣除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之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時止,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之賠償費用。
 
📌本案爭點是什麼?

   1.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期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
   2. 原告請求因設置變電箱造成房屋價值減損之費用115萬元,是否有理由?
   3.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之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時止,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之費用,是否有據?
 
🔎法院的看法 (二審法院)

1.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期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並無理由。

👉經查,原告於110年5月初準備期日中表示,對於起訴請求逾期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部分捨棄,被告就原審判決被告應給付部分遲延利息提起上訴則為有理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期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自屬無據。

2.  原告僅得請求因設置變電箱造成房屋價值減損之費用23萬元,逾此部分,即屬無據。

👉對於系爭房屋旁空地設置變電箱,是否減損房屋價值,經囑託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進行鑑定,視其鑑定結果可知: 變電箱之設置屬於嫌惡設施,此設置引起人民生命、財產之傷害與不安,影響不動產之價格。另經問卷調查統計,變電箱之設置對A、B房屋及土地導致價值減損比例為8.86%,據此計算出設置變電箱對A、B房屋及土地導致價值減損金額約為115萬。
    惟由全區配置圖及現場照片觀之,本件變電箱位於A房屋左後側,與B房屋之間尚有A房屋相隔,則變電箱之存在造成不動產價值減損,應以A房屋及土地為限,並不包括B房屋及土地。且A房屋座落土地係原告向訴外人購買因此原告僅得請求被告賠償A房屋價值減損約23萬元,超過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3.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時起至交付係爭房屋時止,按月給付相當租金4萬多元,應無理由;惟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請求即屬有據。

👉經查,本件兩造尚未辦理交屋手續,亦即被告尚未交付房屋,則原告自未占有。因此原告並未取得收益權,即無所謂對於房屋之使用權、占有權受有損害之情形。準此,原告僅得請求被告因遲交屋(給付遲延)造成之損害,前述請求按月給付相當租金4萬多元之賠償,即無理由。

4.  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房屋價值之減損費用23萬及被告延遲交屋之遲延給付賠償及相關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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