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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談時事:不滿意婚紗照成品憤而提告,法官怎麼說?】
🔹無法證明業者的工作內容有瑕疵。
1.法院認為民眾和業者間是成立承攬契約關係。
承攬關係中當承攬人的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在期限內修補,如果承攬人沒有在期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或該瑕疵沒辦法修補的話,定作人可以要求減少給付報酬。
2.民眾在開庭時表示自己有看過全部的照片,所以法院認為業者已經完成拍攝工作,也提供給民眾了,但對於照片美醜的判斷往往因人而異,很難完全用客觀的標準衡量,就算民眾把婚紗照分享到網路上,網友們也紛紛留言表示無法接受,但仍屬於主觀上的評價。且業者也依民眾要求修改數次,只是修改的結果未達民眾的標準,不能以此認定業者提供的工作內容有瑕疵。
3.因為民眾沒有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該組婚紗照未達通常觀念下應有的水準,也未能證明業者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於雙方約定的品質,且色調問題並非完全沒辦法修補,可是民眾拒絕挑選照片,以致業者無法完成後續承攬工作,應屬不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
🔹民眾主張精神慰撫金之請求無理由。
1.業者雖然表示有先取得同意才上傳到Facebook,可是沒有提出證據證明,也不能單就民眾事後沒有立刻要求撤下照片即推論民眾同意業者在網路上公開民眾的婚紗照,所以法院還是認為業者的行為有侵害民眾的肖像權。
2.但兼衡民眾自己也把婚紗照po到網路上供不特定網友瀏覽,法院因而認為將婚紗照公開在網路上的行為,對民眾來說應不致侵害其肖像權而受有人格貶損或受有精神上損害,所以民眾向業者請求賠償的精神慰撫金為無理由。
🔹最終法院認為業者尚未完成全部的承攬工作內容,依雙方當時預約單約定內容「拍照付款金額為7,000元」來說,因業者確實有完成拍攝部分,只是就後續的挑選照片、製作成相本等承攬工作還沒完成,所以民眾主張全額退費的要求無理由,針對業者已經完成的部分仍要給予報酬。又民眾請求的精神慰撫金經法院認定為無理由,所以業者應給付民眾7,000元(即承攬契約的總金額14,000扣除拍攝費用的7,000元)。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379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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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問AI ,內容看起來講得頭頭是道,結果逐一核對法條才發現AI有東拼西湊的問題,更有方向錯誤的情況,而且會跟著您的意思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