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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與子女互動嬉鬧之界線
【與子女互動嬉鬧之界線】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育有三名子女,分別為就讀國中之大女兒、國小之二兒子、幼稚園之小兒子。
當事人平時從事工地粗工,如遇有工地檔期,則須每週往返北中兩地出差,休假時期便會把握時間於家中陪伴幼子,或攜家帶眷出遊,當事人與兩名幼子時常嬉戲打鬧,並會於房間床上玩摔角,兩名孩童也會趁當事人睡覺時,翻窗進入房內與當事人打鬧,而大女兒僅有兩名年幼弟弟嬉戲音量過大時,才會出面制止,平時一家相處嬉鬧和樂融融。
某天大兒子於學校健康課程時,帶著有趣的心態主動向老師反映當事人會摸、把手指放在自己的屁股,老師當天即通報學校輔導室與社會局介入處理,並進入妨害性自主案件審理階段。
📌本案重點是什麼?
1. 幼童身為弱勢證人之證明力?
2. 測謊與親友證詞之證明力?
3. 當事人是否有性侵之事實?
🔎案件分析
1. 幼童身為弱勢證人之證明力:
👉兩名幼子對於案件所為之陳述,從一開始在學校輔導室的嘻嘻哈哈,轉變為察言觀色、惶恐不安,因自己之回答並非提問的大人需要的答案,所以一再修改自己的回答,以至於最後的證言成為對當事人最沉重的指責。
2. 測謊與親友證詞之證明力:
👉當事人之配偶、大女兒、同住父親皆曾以證人身分作證,表明當事人與2名幼子間是正常嬉鬧,並無逾矩之行為;而當事人也曾於案件中經過測謊鑑定,當提及是否有侵害兩名幼子性自主權時,並無說謊反應。
3. 當事人是否有性侵之事實:
👉二名幼童之驗傷報告皆僅有輕微紅腫,無明顯外傷,與長期遭受侵犯所表現出的傷痕不同,且觀察兩名幼童雖遭社會局緊急安置,但是在社工陪同下與父母視訊時,兩名幼童皆表現出期待與父親相聚、歡樂開心的模樣,與常理遭受性侵之受害者表現全然不同,可合理推得應無遭受當事人長期性侵為是。
👩💼律師的話
當事人日夜打拼、縱使職業災害使其渾身劇痛,仍不曾請假,僅為扶養三名孩子成長,惟因與幼童嬉鬧疏未注意分寸,導致嬉鬧演變為性侵案件,實屬遺憾!建議大家可以多多關注法律資訊,如有案件問題也不吝向律師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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