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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談時事 :沒有足夠的證據告通姦,難道就拿小三/小王沒轍了嗎?】
📌刑法第239條通姦、相姦罪,以行為人間有發生性器官接合的姦淫行為為構成要件。但姦淫行為被當場查獲的情況,依社會生活經驗來說真的很少見,所以法院在判斷行為人有無通(相)姦犯行,雖然不會以姦淫時被查獲為限,但仍須有相當的證據證明行為人確有姦淫之事實,且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之證明程度為必要。
👉🏻以上翻成白話文來說:
法院要判小王、小三相姦罪、不忠誠的配偶通姦罪通常要看到他們確實有性器接合過的證據,畢竟也不能亂誣賴人啊,說不定這偷吃的兩人有可能是真的蓋棉被純聊天阿…
另外還要證明小王/小三其實知悉跟他激烈撞床框的人是有配偶之人,但仍自願且執意與對方發生性行為。
🔎什麼樣的證據才足以做為性器接合的證據?
實務上常見的是抓猴影片、留有雙方DNA的衛生紙團、毛巾、床單、保險套等。
🔎什麼樣的證據才能算是小三/小王在跟不忠誠的配偶上床前就知道他已婚?
實務上常以雙方的往來背景、訊息、社群網站的資訊揭露來判斷。
其他像是被告本人的說法、日記、照片等這些,雖然不一定可以直接證明有性器接合的證據,但通常還是會納入考量。
🔎刑法的通姦罪畢竟是要用刑罰評價行為人,所以構成要件檢視上本來就比較嚴苛,那如果不忠誠的配偶只是跟別人共喝一杯飲料甜蜜蜜拍照而已那這該怎麼辦才好?
👉🏻沒關係還有民法侵害配偶權之民事上權利可以主張。
📌因為侵害配偶權不以配偶與配偶以外之人為通姦、相姦行為為限,如果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達到破壞婚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就可能會構成侵害配偶權之要件。
比如配偶與配偶以外之人有過於親暱的對話紀錄、照片,或是有摟摟抱抱、牽手、撫摸等親密動作,逾越一般普通朋友的社會交際行為,且為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容忍的情況,就可能會侵害配偶權,而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小編小提醒 :抓猴談何容易,有時候一不小心還被反告非法蒐證,得不償失,建議大家蒐證前先向律師諮詢,避免自己也吃上官司!
#告小三證據 #台北律師事務所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2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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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問AI ,內容看起來講得頭頭是道,結果逐一核對法條才發現AI有東拼西湊的問題,更有方向錯誤的情況,而且會跟著您的意思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