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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所專欄】-不孝子長年對父母口出惡言甚至揚言對其不利,父母可以剝奪他日後的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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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子長年對父母口出惡言甚至揚言對其不利,父母可以剝奪他日後的繼承權嗎?】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一名男子(下稱A)長年對其母親(下稱A母)惡言相向,甚至多次辱罵:「你為什麼不趕快去死一死」、「母親死後,要去挖她的墳,讓她生不得安寧,死也不得安寧」等語,讓A母傷心欲絕,告知其他子孫,若日後有遺產,將拒絕讓A繼承。
📌本案爭點是什麼?
A母所言,是否構成A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喪失繼承權的種類有哪些?(參照民法第1145條規定)
1. 絕對失權: 是指符合法律規定事由,繼承人因此永久、確定喪失其繼承權。
👉例如: 故意造成被繼承人或其他同為繼承人之人死亡;或雖未死亡,但因此被法院終局判決需入監服行者。
2. 相對失權: 是指符合法律規定事由,但相對人(被繼承人)可以因為事後的原諒寬恕,讓行為人(繼承人)的繼承權得以回復。
👉例如:
(1)以詐欺或脅迫的方式,使或妨害被繼承人為遺囑之情事、撤回或變更者。
(2)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
3. 表示失權: 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包含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侮辱等情事,且經被繼承人表示不讓其繼承者。
👉例如: 毆打被繼承人、有扶養義務卻惡意不履行扶養義務、被繼承人終年或
晚年臥病在床,繼承人沒有正當理由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都未為探視、照顧者。
👉以上事由在還沒修法前,並無規定一定要書面,然在訴訟中需負舉證責任,如: 提出錄音檔、對話紀錄截圖等方式證明為真實,故建議仍要有周全的證據,如此較為妥適。
🔎類似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偽造遺囑,提出自書遺囑影本、對話紀錄截圖,但稱正本已遭被告銷毀;另主張被告有對被繼承人為重大虐待、侮辱等情事,惟僅提出護理之家紀錄,記載家屬欲請假、醫師對家屬說明治療方式及副作用等,並無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等資料以供證明,因此原告依第1145條第1項第4、5款規定,訴請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權喪失、不存在,為無理由,遭法院駁回。
(參照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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