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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算職災嗎?/法律事務所推薦/台北法律事務所推薦
📚勞動者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災害而言。申言之,應以勞動者所從事致其發生災害之行為,是否與其執行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考量重點,而勞動者為從事其工作,往返自宅與就業場所間,乃必要行為,自與業務執行有密切關係(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08號判決要旨參照)。
👉🏻小編節錄的這則最高法院判決的意思是說,當勞動者工作時或從事與工作相關的行為時,所發生的災害如果和工作內容有相當因果關係,就算是職災。而上下班期間往返住家和工作場所的路程,屬於工作上的必要行為,所以認為和執行業務有密切關係。
📚且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簡單的說,職災的認定不限於工作期間內發生的事故,在合理的時間、路程範圍內,上下班途中如果遇到意外事故,也視為職災。
🔎下班後我先繞去菜市場買菜,買完後回家路上發生車禍,是職災嗎?
👉🏻叭叭,這個可不算職災喔,雖然上下班的往返路程被認為和工作相關,可是也不能無限擴大老闆要負擔的責任和風險啊,所以如果下班先跑去聚餐、買菜、逛街、帶小孩、遛狗狗後才在回家路上發生事故,這可不能算職災喔!
🔎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但是勞工私人行為且違反法律規定所導致的話,也算職災嗎?
📌舉例來說,小陳喝得醉醺醺的要去上班,結果在去公司的路上因為自己酒駕意識不清,而撞上路邊電線杆,小陳也因此受傷,這樣算職災嗎?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
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雖然小陳去公司上班是執行職務的必要行為,所以被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可是酒駕屬違法行為,和工作之間也不具有關聯或必要性,而且小陳是因為自己酒駕才導致事故發生,這個危險的發生也不是老闆可以控制或預防的,所以小陳雖然是在上班途中受傷,但不會被認定是職災喔!
🙋🏻♀小編小提醒:法律的認定上有很多小細節、小要件要注意,每個都是牽一髮而動全身,所以實際上算不算職災,還是要依個案情節不同來做實際、具體的判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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