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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刑事律師 - 吳易修律師事務所
法律文章
要如何寫刑事上訴狀?/刑事律師,高雄刑事律師,三民區刑事律師
很多民眾或讀者,對於要怎麼寫刑事上訴狀,總是感到困惑,以下,由吳易修律師分享刑事上訴狀之內容,以及要注意的部分:
當您接獲刑事有罪判決時,在看過判決書後,心中可能會有兩個想法,一個是我分明是冤枉的,為什麼判我有罪;另一個是我知道我犯罪了,但判太重了。因此上訴,不外乎就是針對冤枉,及量刑過重,兩個部分進行上訴。

所謂的冤枉,並不是單單僅指無罪一種,還有包括有阻卻違法的事由,但法院沒有採納,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有責性的欠缺,例如精神異常,也包括適用罪名錯誤,例如明明是普通竊盜,法院認定為加重竊盜。而量刑過重大致也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單純認為判太重有失公平,一種是有法定減刑事由,但法院沒有採納。

當您收到判決書時,判決書後面都會記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原來法院提出上訴狀,如果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此段文字的意思,不難理解,就是說您收到判決書後,可以在20天之內,遞送上訴狀,此上訴狀可以附理由,也可以不附理由,如果你只是想聲明上訴,理由之後再補上去,你可以寫:收到判決書後,本人深感不服,在此聲明上訴,理由後補;當然您也可以直接寫理由,均無不可,但記得要在規定時間內遞狀。(註1)

但是上訴理由,就必須提到前述冤枉及量刑的部分,將原判決書的哪一個部分不當或違法敘明清楚,且應該具體。例如你寫原判決僅憑臆測,將普通詐欺罪,認定為三人以上詐欺,就可以具體你的上訴理由是指摘原審適用法條錯誤,從而用重罪冤枉你。但是,如果你是寫說,家有老小要照顧,法院判我入監,太重了,這種就是上訴理由不具體,太過空泛,可能被認定為上訴不合法喔。(註2)

因此,上訴的注意事項如下:
•    必須遵守法定的期間,在20天之內上訴,上訴可以直接附理由,也可以先聲明上訴,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如果沒有在20天之內聲明上訴,而是在21天以後才聲明上訴,那麼上訴就會不合法。因此千萬不要拖延。 
•    上訴理由可以分成冤枉及量刑兩個部分,可以同時提,也可以擇一。 
•    上訴理由應具體指摘原判決哪裡冤枉或量刑過重,不能空泛,否則可能被認不合法。 
•    上訴理由建議須言簡意賅,不用過長,以免失焦,導致上級法院困擾。 
•    狀紙必須記載原審的案號與股別,且不能直接送到上級法院。用紙不拘。 
•    如果不知道怎麼寫,建議找刑事律師撰寫,以維權益。

舉例: 
小明因為涉嫌擔任車手取款,法院認定小明犯三人以上詐欺,論處一年以上的重罪,小明收到判決書後,認為判的太重,但不知道怎麼上訴而求助吳律師,吳律師就會在書狀中敘明以下事實,具體說明原審法院用臆測的方式,認為小明犯三人以上詐欺,而非用證據,因此小明遭到冤枉:
1.    當今社會詐欺之犯罪型態,固確常有複數以上之詐欺共犯,或有詐騙被害人、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者;或有負責提領款項者;或有前階段蒐購人頭帳戶以供被害人匯款者,然上開各環節是否於本案確係存在,或一人分飾多角,已有疑問。又審諸「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此一構成要件事實既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刑罰權成立之基礎事實,即屬嚴格證明事項,所採證據應具備證據能力,並應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始能作為刑罰量處之依據。 
2.    又施用詐術之「某成員」,與上訴人交付款項予「某成員」,並無證據「某成員」是否為不同之人,且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尚有知悉或接觸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對於實際上是否尚有第三人共犯本案,尚無所認知,是應僅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依「罪疑唯輕」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上訴人於領取款項或交付本案帳戶時,尚有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外之詐騙集團成員接觸,故不能僅憑此類犯罪常有多名共犯之臆斷,遽論上訴人主觀上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 
3.    綜前,原審有前述適用法條不當之可議,導致上訴人冤抑,懇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判決。
 
刑事判決,因事涉國家刑罰權的行使,對於當事人的身體自由,與財產權,有嚴重的干預。因此對於刑事判決,若認為違法或不當,均應慎重考慮提起上訴,爭取權益。
 
註1
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註2
第 362 條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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