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涉嫌販賣毒品,要如何主張無罪或不起訴?/毒品案律師,高雄毒品案律師,三民區毒品案律師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實務上,購毒者或持有毒品者,會主動(或經由警方告知)供出毒品來源為何人。
但此何人,有時候是冤枉的,畢竟購毒者、持有毒品者、甚至是販賣毒品者,為了減免其罪責有動機說出一個有怨的、有仇的、一起施用的、欠錢的、、根本不存在的人(幽靈抗辯)、甚至是根本案無關的其他毒品來源,所以被指為毒品來源的人,通常會感到極度冤屈。
當購毒者、持有毒品者、販賣毒品者供述毒品來源是你,此階段你只是涉嫌而已,檢警單位還必須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例如前面說的搜索、跟監、通訊監察,或從購毒者的手機查詢相關對話記錄,來證明購毒者說詞可信。
然而,通訊監察的內容(譯文或錄音),通常不是那麼明白,有時候會夾雜暗語,假設被認定為暗語,那麼依實務經驗,會更加深你的嫌疑;假設閒話家常,或只是說過去找你等,那麼證明力就很薄弱。因此通訊監察的內容,在實務上就很關鍵。
有時候,購毒者會說幾年幾月幾號他在哪邊跟你交易,此時,如果你自認為冤枉,那麼律師就會聲請調查證據,查調手機基地台位置,或行車軌跡(etc)的資料,證明交易當日,你根本不在現場,或購毒者根本不在現場,而去彈劾購毒者說的可信度。
實務上亦常發生被指為販毒之人,其自白是出於強暴、脅迫等手段取得,或自白是在毒癮發作的情況下做出,因為自白如果是非出於任意性,是不能當作證據的,因此,每當遇到這種抗辯,律師會向法院聲請調閱偵訊時的錄音錄影畫面,以確認當時的訊問情況。假設自白非出於任意性,則律師會向法院陳報,主張自白的證據應予排除。
購毒者有時候也會在偵查庭中,法庭中虛偽證述,這時候,律師會聲請對該人進行交互詰問,試圖指出其矛盾、違反常情之處,進而削弱其證明力。
因此,律師在販賣毒品案件,主張無罪或不起訴的主要辯護方向大概有三種:
一、購毒者、持有毒品者、販賣毒品者說的毒品來源,有無補強證據。
二、被告的自白,有無補強證據。
三、有無影響購毒者、或被告說詞的情況發生。
涉嫌販賣毒品,無論屬於第幾級毒品,均屬於很嚴重的重罪,動輒入監執行,因此補強證據必須充分,以免導致冤枉之人坐牢,且檢察官、法官也都知道這是極重之罪,在調查證據上也會很謹慎,也願意准許被告聲請調查證據的請求,因此,若您涉嫌販賣毒品,自認為冤枉,建議您諮詢律師,審慎處理。
延伸閱讀:販賣、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能緩刑嗎?論減刑事由。高雄律師-吳易修律師
-
【刑事律師解答】自己寫答辯狀可以嗎?代寫書狀/上訴狀費用與三大優勢解析|吳易修律師事務所
收到傳票預算有限怎麼辦?自己上網下載答辯狀範本容易弄巧成拙。了解刑事律師代撰書狀(答辯狀/上訴狀/陳報狀)的優勢,用最低成本打造最強防禦,全台皆可線上委託。
-
帳戶變警示帳戶?捲入詐欺、洗錢案件怎麼辦?高雄律師解析 5 大陷阱與自保對策|高雄洗錢案件律師|高雄詐欺案件律師
在高雄經營法律實務多年,我們發現許多當事人並非有意犯罪,往往只是因為求職、貸款或是網路交友,就突然發現自己的銀行帳戶無法提領、變成「警示帳戶」,甚至隨後收到警察局的筆錄通知。
-
收到警局通知書全身發抖?去作筆錄前,先看完這篇「洗錢防制法」應對指南|高雄刑事律師
收到警局通知書全身發抖?去作筆錄前,先看完這篇「洗錢防制法」應對指南|高雄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