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要如何處理肇事逃逸?/車禍糾紛律師,高雄車禍糾紛律師,三民區車禍糾紛律師
例如客觀上對方人都飛起來了,跌坐在地上,或趴在地上,或是表情痛苦,或外觀上有血跡,客觀上你已經知道對方可能受傷,你還決意離開,那麼就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因為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理由,是希望你參與救助,減少死傷,且肇事人應留下資訊,等待警方到來詢問,及事後釐清責任及求償,這些都是立法者希望你不要跑的理由,所以,你一跑就會使事故的傷害升級。且你一跑,刑事(刑事處罰)、民事(賠償)、行政(吊銷駕照)責任,三者責任全部到來,所以千萬不要離開現場。
實務上,離開現場,且拒絕認罪的兩大抗辯為:
一、不知道肇事了。(例如沒碰撞,後方自摔)
二、知道肇事了,但不知道他有受傷。(例人車都沒倒地,車漆掉了一點)
也就是說對於肇事與否,及受傷與否,並無認知。
如果可以讓檢察官或法官認同以上二點(擇一即可),即可能不起訴或無罪
因為肇事逃逸的要件如下:
本罪之成立,須客觀上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之前行為、致人死傷之結果,以及逃逸行為存在,復行為人主觀上須對前開肇事、致人死傷有所認知,且決意逃逸者,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是否確有肇事、是否致人死傷並無認知,自難評價其離去行為即屬逃逸,而以該罪相繩。
絕對不包括「車禍跟我沒關係,我可以走,我可以不管」的抗辯,所以沒有以上二點抗辯事由必須認清現實,你極有可能被起訴,因此在偵查階段,必須認罪,必須徵得被害人的諒解及賠償,爭取緩起訴或緩刑(起訴後爭取緩刑),假設你沒前科,那麼是很有可能獲得緩起訴或緩刑的結果。
是以,肇事逃逸,經律師辯護,會有大量的案件是在地檢署結案,尤其是以和解或成立調解獲得緩起訴為大宗。或在第一、二審爭取緩刑的結果,只要不是遇到不講理的被害人,那麼成功率不低。
切勿道聽塗說,以免當你發現一二審都有罪,到第三審改口認罪要賠償時,已來不及了。
又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罪最輕本刑就是有期徒刑六個月(註1)起跳,屬於重罪,也可能入監,因此建議審慎面對,考慮現實及風險,必要時找律師諮詢,以免後悔萬分。
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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