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什麼是強制罪?/刑事律師,高雄刑事律師,三民區刑事律師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者,即屬於強制罪範疇,例如人家好好在工作,你強硬的取走人家的工具,人家騎車騎得好好的,你突然出手拔人鑰匙,均有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外觀。容易遭致強制罪的提告,但不一定會起訴或有罪。
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所保護之法益,係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其所謂之妨害人行使權利,乃妨害被害人在法律上所得為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不論其為公法上或私法上之權利,均包括在內。而是否妨害人行使權利,必須檢驗是否有手段目的之可非難性,倘行為人之行為,已該當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為依法令之行為,即已阻卻違法,自係法之所許,難認係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即便行為人之行為不符合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仍應藉由對強制手段與強制目的之整體衡量,以判斷是否具有社會可非難性。倘依行為當時之社會倫理觀念,乃屬相當而得受容許,或所侵害之法益極其微小,不足以影響社會之正常運作,而與社會生活相當者,即欠缺違法性,尚難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340 號刑事判決)
以社會常見的因糾紛而持手機拍攝,但被拍攝人有出手阻擋拍攝為案例
個人進入公共場域中,並非代表其全然放棄隱私權之保障,如謂個人一旦自願出現於公共場域,除了其身體受衣物遮蔽之部分以外,即表示其對於身體其他部分及所有言行舉止均已放棄不受干犯、侵擾之主張,必須接受外界鉅細靡遺的觀察,並不合理。
因而當你面臨拍攝者持續拍攝你的臉孔、身體,且你已經明確表示拒絕拍攝,如拍攝者仍不聽勸阻,或將鏡頭移開,自應認為你的隱私權已遭侵害,你為制止隱私權持續遭侵害,不得已出手取走拍攝者手中之手機,客觀上該行為,應評價為防衛行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況且
如果發生這種行為,屢屢並持續以手機拍攝你,你經拒絕後仍不停止拍攝,已直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之跟追行為,此舉明顯侵犯你之隱私權、肖像權及資訊自主權,並非合法行使權利。
因此,假如你遇到類似案件,記得理性溝通並表示為了保障自己的隱私權、肖像權,拒絕拍攝,阻擋行為不要過激,你最好可以報警表示有人無故跟追你,並且持續拍攝你,請警方過來協助,就算你短暫取走手機或相機,也不要摔壞,以免防衛過當。
最後,每個案件的事實態樣都不一樣,有時候難免會有不同認定,例如以上事例就是檢察官認為是強制罪,但法院認為不是的情況,因此,相同情況,你還是有可能會被起訴,因此建議心平氣和理性溝通最好。
-
【刑事律師解答】自己寫答辯狀可以嗎?代寫書狀/上訴狀費用與三大優勢解析|吳易修律師事務所
收到傳票預算有限怎麼辦?自己上網下載答辯狀範本容易弄巧成拙。了解刑事律師代撰書狀(答辯狀/上訴狀/陳報狀)的優勢,用最低成本打造最強防禦,全台皆可線上委託。
-
帳戶變警示帳戶?捲入詐欺、洗錢案件怎麼辦?高雄律師解析 5 大陷阱與自保對策|高雄洗錢案件律師|高雄詐欺案件律師
在高雄經營法律實務多年,我們發現許多當事人並非有意犯罪,往往只是因為求職、貸款或是網路交友,就突然發現自己的銀行帳戶無法提領、變成「警示帳戶」,甚至隨後收到警察局的筆錄通知。
-
收到警局通知書全身發抖?去作筆錄前,先看完這篇「洗錢防制法」應對指南|高雄刑事律師
收到警局通知書全身發抖?去作筆錄前,先看完這篇「洗錢防制法」應對指南|高雄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