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策專欄
告小王、告小三要趁早!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事件有沒有期限? 外遇訴訟律師 / 外遇訴訟律師推薦 / 台北外遇訴訟律師 / 台北外遇訴訟律師推薦 / 新莊外遇訴訟律師 / 新莊外遇訴訟律師推薦

一、配偶權是什麼?侵害配偶權又是什麼?
所謂的「配偶權」,正確的說法是「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互負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
簡言之,若夫妻一方與人發生性行為,或者有其他親密關係或行為等情事,受害方能夠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侵害方及第三者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並依法請求連帶賠償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二、告小王、告小三要趁早!談侵害配偶權事件的期限
而「侵害配偶權」之主張,在法律上屬於民法第184條所稱之「侵權行為」,及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依據《民法》第197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事件的被害人,必須在知道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2年內,向對方提起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否則侵害配偶權事件將會罹於時效,不能請求。
換言之,只要「知道」配偶有出軌或外遇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時效就會開始起算,必須之後的2年內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否則就無法向對方請求了。
至於所謂的「知道」,是指明確、無爭議的知悉,不能只是一種猜想。如果只是蛛絲馬跡的單純猜測,就不能算是「知道」,也就不會起算時效。
有關「知道的時間點」之爭執,原則上由賠償義務人(也就是劈腿方和小王/小三)負舉證責任。
另外,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另一半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距今超過10年,無論我方知不知道,都會直接罹於時效,無法向對方請求。
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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